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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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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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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府办〔2016〕3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6-02-29生效日期:2016-03-01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珠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负责建设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小区消火栓)。
  (四)城中村及农村范围内公共区域设置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农村社区消火栓)。

  第四条 规划、建设、交通、财政等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等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依法查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火栓违法行为,并抄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供水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制止和举报针对消火栓实施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规划及建设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和给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在开发建设、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消防供水系统应与市政公共供水系统同步建设。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主体应该与市政道路建设主体一致,建设资金应纳入政府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的,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制定补建计划。
  单位、小区消火栓由单位、小区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农村社区消火栓由区政府(管委会)、镇按一定比例筹集资金投资建设。

  第八条 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宜统一规格型号,选用地上式消火栓,安装位置应明显容易发现,方便出水操作。同一建筑室内消火栓应统一规格型号。
  (二)市政消火栓应沿道路铺设,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宜两侧均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间隔不应大于120米,距离道路边缘不应超过2米,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
  (三)单位、小区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四)农村社区消火栓应根据实际设置,市政消防供水管网已达村口的,必须在村口接驳建设至少1个市政消火栓,村内道路应利用生活供水管网每隔120米至少建设1个室外消火栓或消防鹤管,天然水源充足的区域,可利用天然河流、湖泊、水池设置消防取水口。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市政消火栓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验收。
  单位、小区的消火栓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与建设项目一起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
  农村、社区消火栓应由村(居)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区政府(管委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供水企业同意。
  单位、小区的消火栓设置后需迁移或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农村社区的消火栓设置后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当报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章 使用及维护

  第十一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临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到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按实际用水量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与供水企业签订维护管理协议,并负责核实消火栓数量。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并拨付市政消火栓维护费用。
  单位消火栓、小区消火栓、农村社区消火栓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费、火警用水、消防演习用水等相关费用应当由区政府(管委会)、镇按一定比例予以保障,并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维护保养费用按年度拨付,其费用标准由财政部门每两年核定一次。

  第十六条 单位消火栓、农村社区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社区承担。有多个产权人或使用单位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应明确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如未明确的由全体产权人或使用人共同承担。
  新建小区消火栓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于无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老旧小区消火栓改造及维护保养经费由辖区镇(街)专题报告区政府(管委会),由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计划分步骤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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