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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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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建法〔2022〕9 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5-10生效日期:2022-05-10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珠海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以及《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建改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快则快”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降低企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广泛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推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联批,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

  二、工作目标

  2022年6月底前,实现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全流程行政审批时间控制在13个工作日以内;拿地即开工项目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全流程行政审批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城镇老旧小区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从方案联合审查到竣工验收全流程行政审批时间控制在13个工作日以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时间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

  三、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类型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方案,其中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轨道交通保护区、涉海的项目除外。

  (一)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指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新建、改扩建的仓库和厂房;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地下建筑不超过一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新建、改扩建办公建筑项目。

  (二)拿地即开工项目。指在土地出让前已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及审查,并进一步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产业等项目。

  (三)城镇老旧小区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以及既有建筑(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中以不增加建筑安全和消防等方面风险为前提的内部装饰装修、外立面改造项目。

  (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工程建设项目。指20kV及以下电力外线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获得用水及排水接入工程建设项目,中低压天然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通信与广播电视外线工程建设项目。

  四、分类制定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和流程图

  分别制定上述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的事项及具体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清单以外的事项。针对不同项目的实施特点,进一步优化审批阶段、明确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等,制定并公布审批流程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五、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

  (一)落实审批清单服务机制。

  依托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建立完善不同类型项目全流程办理模块,根据项目类型提供审批服务清单,向建设单位一次性明确项目审批全过程需要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有关要求。(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二)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

  依托工程审批系统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证件制作的全流程全环节在线办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实现审批事项“一个入口、一张表单、一套材料、并联审批”。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各部门在线使用“一套图纸”,并按照电子档案要求实时归集、动态维护、安全管理。相关审批部门在线审批后核发电子证照,企业可自行通过网上下载打印使用;企业要求获得纸质批复文件的,可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不得收取费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完善系统功能。

  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实时共享,优化跟踪督办、统计分析等功能,实行审批环节亮灯预警管理,及时分析研判审批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工作机制,明确网上咨询服务、在线联合会商、联审联批等办理流程和服务责任。完善工程审批系统网上信息发布、咨询服务、投诉建议等服务功能,研究提供智能申报指引,辅助企业快速确定审批流程、事项清单、材料清单,自动关联相关电子证照和前序材料。(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配合)

  六、分类改革措施

  (一)精简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

  1.企业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一并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诺按合同约定期限缴交地价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手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无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市、区管理权限范围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评价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创新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免于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临时排水许可),由工程审批系统推送施工许可信息至排水主管部门;免于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不再强制实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可自愿选择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实行告知承诺制,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将施工图审查由事前审查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5.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已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出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承诺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无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项目设计方案经批前公示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可一并申请办理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供水报装、供电报装等事项,相关部门在4个工作日以内核发许可证件。(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

  6.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可以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实行自管模式,并承担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7.免于办理规划检验。建设单位作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进行建设的承诺后,免于规划检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8.简化门牌号码申领手续。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若建筑物门口朝向已确定,且建筑物需编制的门牌号所朝向的街路巷名称已由民政部门命名的,在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相关资料同时共享给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市公安局,公安部门随后发放门牌号码。涉及项目周边道路命名的,属地民政部门需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9.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与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整合为一个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办理,建设单位可联合参建各方主体、相关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共同参与,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实时推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配合)

  10.鼓励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在土地挂牌公告期间一并开展项目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审批机关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免于批前公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二)优化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

  1.针对招商引进的产业项目,相关企业对有使用意向的具体地块,可以向属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承诺愿意按规定参加土地竞买或竞投,并支付土地价格和履行一定的条件。(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在土地整理、征转等供地前期阶段,对于有意向取得土地的产业项目,意向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按要求编制符合深度要求的项目设计方案后,申请开展“拿地即开工”审批,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出具预审查意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3.满足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条件的,企业持规划批复意见、全套勘察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合格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审图机构配合)

  4.在土地挂牌公告期间一并开展项目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5.项目设计方案与土地出让前保持一致的,审批机关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免于批前公示。如企业调整项目设计方案的,应重新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手续。(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企业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一并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诺按合同约定期限缴交地价款)、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供水报装、供电报装等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2个工作日以内核发相关许可证件。(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人防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

  7.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与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整合为一个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办理,建设单位可联合参建各方主体、相关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共同参与,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实时推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配合)

  (三)简化城镇老旧小区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批。

  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设计方案(对布局分散、投资规模较少的项目,鼓励按片区捆绑打包办理)稳定后,由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申报,各区组织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民政、财政、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城管、通信、供水、供电、燃气等有关部门(单位)在线联合审查,一次性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可依据联合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合并进行审批,方案审查通过后由有关部门按需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在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高度、层数,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人防等手续。对按规定需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如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无需提交用地批准证明文件,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取消施工图审查。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及相关部门(单位)、居委会、业主代表等进行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有关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配合)

  2.既有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项目。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项目,如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改变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及消防设施,不变更房屋用途等规划调整,且主体建筑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可免于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按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符合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性要求承诺并在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上传了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破坏消防救援等设施,不变更房屋用途等规划调整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符合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性要求承诺并在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上传了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其中,仅涉及外墙涂料施工,不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及外围护结构的,可免于施工图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简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工程建设项目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及建设工作由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负责,涉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等事项的,相关审批部门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以下附属小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的,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服务。施工前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指导、主动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将稳定后的外线工程施工和交通疏解方案通过工程审批系统推送自然资源、公安、城管、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备案,相关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备案结果。需要开挖道路的,在完成接入后应及时按标准恢复道路。

  (1)用水接入管线直径DN300以下或者排水接入管直径DN400以下,管线长度不超过200米的供水排水设施;

  (2)用电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或供电电压20kV及以下,管线长度不超过500米的供电设施;

  (3)用气接入管线设计压力(表压)不大于400千帕,管线长度不超过200米的供气设施;

  (4)管线长度不超过200米的通信与广播电视设施。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

  七、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

  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的建设项目,根据质量安全风险等级情况,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方式,并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差别化监管,重点检查参建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的情况等,检查结果计入各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档案。针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城镇老旧小区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于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真正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建设单位履行首要责任,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鼓励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方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的事项,有关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承诺制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采取整改、依法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等惩戒措施,及时将其纳入信用监管。(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要切实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按照本方案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市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对本系统本领域改革工作加强督促指导,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实改革工作专班力量,加大改革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对不积极配合、影响改革工作整体推进的相关成员单位及时进行通报,并报告市政府。(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综窗服务。

  进一步优化整合市、区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起阶段并联审批牵头责任,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跟踪督办,将阶段牵头部门是否真正落实并联审批作为进驻单位年度考核重要指标。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备案等事项,原则上要在同一层级全流程、全链条审批,杜绝项目单位多头跑。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统筹组建项目审批服务团队,对纳入珠海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确有需要提供代办的其他产业项目,实行全流程或部分阶段的无偿帮办、代办服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报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改革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积极采取视频会议、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审批人员、综窗人员、服务对象等人群在改革关键环节和工程审批系统应用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辅导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分类改革)
            2.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分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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