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2年。目前尚无替代法规,可继续使用。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各直属单位,各相关环评机构: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3日
(联系人:钟志选,联系电话:83203131)
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11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广州市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以下简称“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
上述环评机构在广州市辖区内开展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环评业务不在本办法考核范围内。
第三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包括环评机构信息管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三个部分。
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环保部门”)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环评机构考核管理的要求,配合开展年度考核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
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是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开展环评机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的技术评估机构。
各区环保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机构开展日常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对环评机构实施考核管理。
二、环评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汇总、登记环评机构信息,对社会公布环评机构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在广州市辖区内未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其环评机构信息自动失效,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已公布的环评机构信息中删除。
第六条 凡已在省环境保护厅登记信息的环评机构,如需在广州市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须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一)已在省环境保护厅登记信息的证明材料;(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备案表》。
第七条 环评机构的名称、评价范围、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予以更新,且告知时间不得迟于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交环评工作年度总结前。
第八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环评机构信息管理工作中,对环评机构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作为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日常考核
第九条 环评机构编制的单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均应由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分别对编制质量及服务进行日常考核。
第十条 环保部门从环评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行为情况,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修改时效性及建设单位反馈等方面,按照百分制,在作出环评审批决定时得出行政评分。
技术评估机构结合第一次召开的专家评审会上专家的评分情况,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修改时效性、会议准备和汇报、现场回答专家提问等方面,按照百分制,在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意见时得出技术评分。
行政评分表、技术评分表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评分和技术评分按照4:6比例综合计算得出的分数,作为环评机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日常考核成绩。
对无需进行技术评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分由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环评机构进行抽查。
抽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四、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环评机构的环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通过对环评机构年度总结和自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结合日常考核、环评机构信息管理、抽查、其它环评相关业务工作及监督反馈等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年度考核成绩由基本分和管理分按7:3比例综合计算得出。其中,基本分为环评机构年度承担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日常考核成绩的平均分,管理分按环评机构信息管理、抽查、其它环评相关业务工作及监督反馈等情况评定。
环评机构年度考核表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在广州市辖区内的环评工作年度总结和年度自评情况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六条 各区环保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在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上一年度的日常考核情况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五、管理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广州环保网公布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情况(2次/年)和年度考核情况(1次/年)。
第十八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按有关规定将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信息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六、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一年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或年度考核分数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环评机构在全市范围通报表扬,并将有关结果在网上公开。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或审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按上述规定对该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罚款,并抄送上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机构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保部门不得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被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各区环保部门不得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被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整改的,各区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已申报所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在申报的环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