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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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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能综安全〔2016〕287号

颁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6-05-09生效日期:2016-05-09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人身伤亡事故持续多发,截至3月底,共发生人身伤亡事故4起,死亡6人。1月25日,大唐国际大同云岗热电厂储煤场煤堆坍塌,1名工作人员被煤炭掩埋死亡。1月26日,晋能电力集团所属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碎煤机发生堵煤,1名工作人员在清理粗筛时坠落死亡。2月25日,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大唐长山热电厂进行1号锅炉C磨煤机内部检查时,热一次风插板门突然开启,造成正在风道内进行作业的3名工作人员死亡。3月15日,国家电投吉电股份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在斗轮机上煤作业时,1名巡视设备的工作人员被卡在悬臂头部滚筒与皮带之间死亡。以上四起事故暴露出事故单位外包项目安全管理不规范、施工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等问题。为强化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重视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高度重视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管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电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人身伤亡事故。

  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外包项目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发电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 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5〕694号)的要求,将负责输煤及制粉系统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外包单位纳入发电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协调解决影响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严禁“以包代管”。

  三、加强设备隐患治理,提高设备安全性

  各单位要加强输煤及制粉系统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要加强监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灭火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等安全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从治理输煤及制粉系统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粉尘爆燃等安全隐患入手,积极调研探索输煤及制粉系统新技术、新设备,从本质上提高设备安全性,降低人身伤亡、爆炸、火灾等事故发生几率。

  四、完善作业安全措施,提高安全作业水平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61号)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2010)的相关要求,制定完善标准化作业规程,不断完善输煤及制粉系统运行、维护和检修等作业的安全措施,尤其要对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高危作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各级人员要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五、完善安全应急体系,加强企业应急能力建设

  各单位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一要结合季节性特点,制定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情况下输煤系统湿煤蓬堵、冰冻蓬煤、煤场坍塌等问题的安全保障措施;二要结合输煤及制粉系统可能存在的火灾、有限空间人身伤害等隐患,制定输煤及制粉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三要结合生产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各应急组织机构,确保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六、加强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

  各单位要加强对输煤及制粉系统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要突出强化基层班组和外包单位新进厂的劳务派遣工、临时用工等工作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要注重培训效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切实做好长期从事一线生产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避免流于形式,教育员工克服麻痹思想,摒弃习惯性违章陋习,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七、加强电力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

  各派出机构要认真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日常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安排,督促发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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