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71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湘环发〔2015〕3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活动,在全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有关规划发布之前,现就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1、各市(州)环保局在受理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除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时,应依据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统筹规划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除外)项目的建设。
暂不下放省直管县审批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应立足收集、利用、处置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国家批准设立的湖南汨罗循环经济工业园和永兴县循环经济工业园除外);涉及从本辖区以外利用危险废物的,有以下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4-49中的废CRT锥玻璃、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5-49的废印刷电路板、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1-49中的含有或直接沾染油漆的包装物和杂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37-46的含镍催化剂、HW49其他废物中的火电厂烟气脱硝废催化剂(钒钛类)等。
3、科学控制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数量,各市(州)应对危险废物收集网络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合理确定经营单位数,防止出现散而乱的局面。在规划未出台之前,每个市(州)每一类危险废物的收集单位控制在2-3家以内,规划出台后按规划执行。同时支持在辖区内每个县下设收集点,主要收集本地区废化学试剂、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农药包装物等量少点多的危险废物。
4、暂停受理利用危险废物生产次氧化锌、单纯炼铅和利用或处置废矿物油、废印刷电路板等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
5、支持工业园区内现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整合升级,但不突破园区内现有项目已核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总经营规模。支持园区外项目迁入工业园区内的建设,但不能突破现有项目已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规模。
6、对审批权下放之前,由市、县违规审批的项目,按省政府规定纳入违规建设项目清理范围,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文件要求。
7、在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产业发展规划出台后,按照规划执行。
8、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