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公告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现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予以发布,并自2016年6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6日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中山市镇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需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网上申请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提交纸质资料,不按时提交纸质资料的作不受理处理。建设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格式要求见(http://www.zsepb.gov.cn/wsbs/wap/201604/t20160429_20971.html),材料清单如下: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2、建设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如:工商名称核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报告书10份,报告表3份,登记表1份)(附件文件单独成册)及电子版(word文档对应纸质版)。
第五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需要技术评估的,应当在受理时将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在其网站(网址:http://www.zsepb.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 查
第七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须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的,是否符合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是否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涉及可能产生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是否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于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是否能使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 批 准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予以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不予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其网站公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定期在其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重新审核。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若上述两方面任一发生变化,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不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四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审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期限)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公示3个工作日、审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期限)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