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9月12日被《中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中环〔2016〕55号)废止,自发布日起施行。
中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应急预案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的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以下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一)市控以上监控企业,企业名单以国家环境保护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或通报为准;
(二)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四)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五)涉重金属企业(电镀、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和印染企业;
(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
核与辐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境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分局负责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统筹工作,各镇(区)环保分局负责配合市环境监察分局做好辖区内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案编制前的准备
第六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第七条 预案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企业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且应制定相关编制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企业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 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应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三)环境应急预案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跨市行政区域的企业,须编制分市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八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四)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五)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六)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七)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八)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九)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十)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十一)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以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初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初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市环保应急管理代表及预案有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其中专家成员不少于3名,且为单数。
评估小组的人数一般为5~9名,且为单数,必要时可以增加。
第十二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须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初案修改,并提交原审专家组复核。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经评估复核后方可签署发布,并要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市或镇(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控以上(含市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到市环境监察分局备案,省控、国控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需报省环保厅备案的,应按省环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属于市环境保护局验收的建设项目,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到市环境监察分局备案;属于镇区环保分局验收的建设项目,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到当地镇区环保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和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一并报送);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附与会人员签到表);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经环境风险评估为重大风险等级的企业需提交);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经环境风险评估为重大风险等级的企业需提交);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及复核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备案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以上程序制定和备案。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
第六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镇(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各镇区环保分局应每季度定期向市环境监察分局报送镇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
第十九条 市、镇(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现场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报备情况,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检查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列出问题清单,并加强备案指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通过环境应急演练,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存在问题,撰写评估报告,对本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已列明的企业,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均须要求企业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均须依照环评批复审批要求企业提交有效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企业如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参与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的企业,企业如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的,不得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环保可信企业(蓝牌)等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监察部门或镇区环保分局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包括演练),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以及情势变化,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重新修订的预案须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经复核后,企业应于20日内将新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向原预案备案受理部门重新报备。预案备案后三年内,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需要进行调整的,且不涉及以上事项变动的,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向原预案备案受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镇(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及备案工作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