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