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呼和浩特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通过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将呼和浩特市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环境应急工作手册》等相关规定和程序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全市域范围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所指突发水污染事件,是由于突发水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受污染对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饮用水、地下水,由于水污染物泄漏导致空气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大气应急预案等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责任到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应对和处置。
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按照属地实行市、县、园区、企业分级响应,必要时与内蒙古自治区、流域上下游跨市级进行联动响应。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加强各地应急资源、信息的共享,强化应急响应的协调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5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将突发水污染事件按照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组织指挥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可能牵涉各方面的政府部门和援救力量,为使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快速而有效地开展,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来协调各方的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任务。各地区应急组织机构相应职位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其职责由相应职位的人代替。
2.1呼和浩特市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呼和浩特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为分管环保的副市长;副总指挥为市政府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委员为各委办局局长/主任,以及联通、移动、电信呼和浩特分公司总经理等。
2.2水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市水务局副局长担任。应急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附件3。
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本行政区存在的水环境风险编制本行政区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应急办公室备案。
2.3水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指挥部指定。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事件应急工作,负责联系上级部门,协调物资保障工作等。
应急调查组:由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安监局及相关单位人员担任,负责清查污染源,调查事故原因,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应急监测组:由环境保护局牵头,具体由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担任,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和数据审核、汇总分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处置组:由环境保护局牵头(具体由环境监察支队人员负责),水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现场污染防控、现场控制和现场应急工程的实施,负责督促落实污染源整治措施,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查处。
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局牵头,为现场救治提供医疗保障,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体的饮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治安保障组:由公安局、交通局等牵头负责,负责现场的警戒,提供交通管制及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疏散与撤离。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饮用水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宣传信息组:由政府新闻办牵头,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和最近情况,联系新闻媒体,收集境内外新闻报道,编写信息简报。
2.4水污染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到现场指导。应急专家咨询组在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应急工作全过程和日常工作中起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
(1)在污染源排查中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2)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
(5)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6)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7)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8)协助应急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和咨询工作,协助事故的调查工作,协助企业的事故评价。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呼和浩特市主要水污染事件发生的情景分析
根据呼和浩特市水环境特点,水污染风险主要类型如下:
按风险源性质可分为生活污染风险和工业污染风险。生活污染风险主要指城市污水处理厂事故性排水,工业污染风险主要包括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事故排水和水污染企业事故排水。
按风险源形式可分为固定风险源和移动风险源。固定风险源主要指各类污水排放口的事故型排水,移动风险源主要指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
按污染对象可分为地下水环境风险和地表水环境风险。地下水环境风险主要指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地表水环境风险主要指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环境风险。
3.2日常监管和预防
控制环境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减轻环境风险、转移环境风险、避免环境风险。
减轻环境风险。对于固定风险源,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在环境风险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改进,采用更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来消除或减少环境风险。对于移动风险源,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科学、有效、运转良好的移动危险源动态安全监控体系。
转移环境风险。一是通过变更排污地点,如调整黄河蒲滩拐饮用水取水口与大入黄排口等。二是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制度,凡是涉及强酸强碱、有毒有害等环境风险的企业,要强制参加国家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共同推进的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减小企业和社会因环境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避免环境风险。一是关闭违法违规排污口,如关闭沿河违规工业排污口,降低水污染环境风险,从根本上避免环境风险的措施。二是减少入河排污量,如取消距黄河等重要水体较近的排污口,设置事故池等。
各风险企业、工业园区、水源地分别应编制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水源地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水污染风险事件时,企业、园区、水源地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将环境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上游断面水质的日常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以免造成水体污染风险。
3.3预警
(一)预警分级和信息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蓝色预警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为可能导致特大水污染环境事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呼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呼和浩特市境内发生水体污染事故时,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可能影响到的下游相关地区。
(二)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受污染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不能直接接触与不能饮用的水体等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三)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最晚不超过1h)向园区管委会、当地旗、县、区环境保护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局通过互联网信息、日常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下游流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游流域的相关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与现场处置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立刻报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另外,当事故级别达不到蓝色预警时,企业和园区管委会、旗、县、区环保局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企业内部自救或小范围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应急调查与污染处置
(一)应急调查
一是开展基本情况调查。迅速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污染源、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二是确定污染种类。污染种类主要包括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混合性污染等。化学性污染主要指工业为主的污染如石化、印染、制药等工业集中排污或突发排放,或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造成危险品泄漏等;生物性污染主要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事故性排污和医院污水排污污染;混合污染指化学性和生物性混合污染,其健康危害同时包括急性中毒和急性传染病等。
(二)污染处置
事发地县(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环境事故的发生。
市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实际情况和监测调查获取的水质污染、水文等信息,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作出污染处置:
(1)经过污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协调污染水域上、下游水电站,采取下游水电站开闸放水,加速污染水体下泄;上游水电站开闸放水,补充新鲜水量,尽快恢复水质。
(3)如果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出现污染事故,则停止取水,启动《饮用水源水资源污染应急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应,保障群众生活用水供给。
(4)组织污染水域及下游水域水质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和自来水供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掌握水污染信息,综合分析水污染变化趋势,指导水污染处置和应急饮用水供应。
4.3应急疏散与人员安置
根据突发水污染的影响程度,及事发当地的水文条件、地理地形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和必要医疗条件。
4.4防护与救援
若出现污染水体导致人员中毒等情况,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同时救援人员要做好被救者和自身的防护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现场救援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通过加大供水深度处理、启动备用水源、水利工程调节、终止社会活动、生产自救等措施减少污染危害等建议。
4.5应急监测
预案启动后,应急监测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受污染水体、土壤等进行应急监测,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受污染水体的规模、污染程度、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断面和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7市场管控与社会维稳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生活用水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矿泉水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应急终止与善后处置
5.1应急响应终止
当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为止。
5.2事件调查与损害评估
由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在应急调查的基础上,查明事件详细原因和性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谎报情况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呼和浩特市政府根据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大型国有骨干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组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提供应急处置与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和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名单,由呼和浩特市政府建立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应急队伍根据突发污染事故种类和出动先后顺序进行分组;并配置相应装备;制订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培训、考核、使用制度,定期开展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演练和考核。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环保部门及所属监察、监测、科研等技术单位,要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污染治理等技术力量和装备的基础上,增加和加强污染检验、鉴定、监测设备的配备,特别要配备水质快速应急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重大水体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另外,环保部门还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各级政府按预案要求储备有关重要物资。政府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当地政府、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动用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市环境监察大队和市环境监测站要配备应急处置、应急监测车和专用应急交通工具,应急期间所有车辆要保证随时服从应急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征用和调动。各应急相关单位也必须要保证应急期间的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并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与修订
预案实施后,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演练1次,并根据本预案对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适用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呼和浩特市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流程图
2、呼和浩特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3、呼和浩特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市环保局、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信息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