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申请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第八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自2016年11月7日起,我局停止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事项。需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必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入中山市固体废物管理平台进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网址:http://202.96.189.107:9007/gfjh/
特此通知。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