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机构:
现将《佛山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诚信考评记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8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诚信考评记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及帮扶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标准化评审、帮扶市场秩序,促使标准化评审及帮扶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确定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二〔2012〕62号)、《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2016年修订)》、《佛山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佛安监〔2016〕2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标准化评审及帮扶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帮扶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筹全市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诚信考评计分管理工作,各区、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开展标准化评审帮扶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收集本辖区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诚信考评信息,并负责将信息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诚信考评计分标准
第四条 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涉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记2分:
(一)未按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以及相应佐证材料;
(二)机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未及时登录企业自助系统更新信息;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未按时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
(四)未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约定技术服务(由于企业/委托方拖延导致的情况除外);
(五)未制作或未向企业发放《标准化评审工作告知函》;
(六)报告中提供失实材料(如冒用其他公司照片、资料等信息);
(七)报告中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评分或未提供相关资料(如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等);
(八)报告中规定必须提交的材料缺失或不齐全(如相关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等);
(九)冒用他人姓名在报告中签字的;
(十)自评(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提出具体的整改计划(建议)的;
(十一)报告中其它评分不符合实际状况、有明显错误、缺失相关材料的等情节相对轻微的。
第五条 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涉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记5分:
(一)未按办法规定选用适合企业的评分标准开展帮扶创建、评审;
(二)参加评审的人员(含评审专家)未持经市级以上评审组织单位培训合格的评审证书;
(三)评审组长不具备办法规定的资格(能力);
(四)报告中伪造企业材料和评审过程记录(如相关照片、资料);
(五)帮扶机构未给企业留存自评报告,或留存自评报告与上交不一致(留存自评报告无需镇街安监盖章)。
第六条 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记不良信息一次;涉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记10分,记不良信息一次:
(一)未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开展标准化帮扶服务工作;
(二)帮扶机构未在报告中署名盖章的;
(三)报告中否决项不符合要求而未指出、提交申请评审、或给予评审通过的;
(四)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
(五)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或能力范围从事评审活动;
(七)被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改正;
(八)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同类机构登记执业的,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代为签字,经查证属实;
(九)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基本条件;
(十)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服务机构;
(十一)假借、冒用安监部门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二)评审人员收受被评审企业财物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服务机构“黑名单”管理,管理期限根据情节轻重而定,至少6个月;涉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列入专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管理期限根据情节轻重而定,至少6个月: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能力证明以及伪造、转让或者租借相应资格能力证明;
(二)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在报告中指出,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技术报告(证明);
(三)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不良信息”记录;
(四)连续两年诚信考评结果“不合格”;
(五)经安全监管部门查实的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因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领域业绩优秀、业务有创新,获得国家、省、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表彰或其它形式给予肯定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处置
第十条 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超过10分或被记录不良信息一次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约谈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并提出整改意见;
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超过30分或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将通报全市,并且相应机构不纳入政府招标采购的对象。
第十一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取抽查、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在辖区范围内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一律按本办法记分处理,并及时将记分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报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诚信考评记分信息要真实、准确,并留存确凿证据。
第十三条 标准化评审帮扶机构或其专业技术人员认为所公布的本机构和个人的诚信考评信息与事实不符,有权向作出记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附上申辩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作出记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