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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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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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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水建管[2017]32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水利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5-25生效日期:2017-05-25

  备注: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到期自动失效。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加强我省水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闸安全运行,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7年5月25日

福建省水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闸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和《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过闸流量在100立方米/秒以上已建成运行的大中型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流量在100立方米/秒以下的小型水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闸安全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水闸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水闸安全管理责任人包括政府责任人、水闸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闸管理单位责任人,全面履行水闸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政府责任人负有水闸安全监管的领导责任,协调指导解决水闸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六条 水闸主管部门责任人承担水闸安全运行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水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水闸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解决水闸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水闸管理单位责任人承担水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水闸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具体落实水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 水闸注册登记

  第八条 全省水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水闸主管部门或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水闸注册登记有关规定,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所属的水闸。新建并已验收运行的、已注册登记的水闸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事项登记。
  各级水利、经信(电力)、建设、交通、农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水闸的主管部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闸,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责任。

第三章 水闸安全鉴定

  第九条 水闸按照定期鉴定、应急鉴定、单项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水闸主管部门应按时组织所属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及时查明水闸安全状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组织审定,并及时印发审定的鉴定报告书。
  定期鉴定按照以下时限执行:首次安全鉴定应在投入使用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应急鉴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应急安全鉴定。
  单项鉴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章 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第十条 经鉴定确认为三类闸或四类闸的病险水闸,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采取除险加固、拆除重建、降低标准运行或者报废等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闸除险加固设计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其中,对于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第五章 水闸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编制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划界确权有关规定,划定水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第十三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巡查与管护,做好水闸日常巡查、特别检查、年度检查和度汛安全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加强水闸维修养护等工作,制定和实施维修养护计划,及时进行经常养护和定期检修。

第六章 水闸控制运用和应急管理

  第十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规划设计要求、所承担的任务和所在流域或区域防汛抗旱调度方案,按年度或分阶段制订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制订应急预案,在突发险情、故障时,立即进行抢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会同水闸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闸安全的监督,督促业主、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闸工程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每年汛前,各地要逐座落实水闸政府责任人、水闸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闸管理单位责任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辖区内大型水闸责任人名单,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辖区内中型水闸责任人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水闸政府责任人、水闸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闸管理单位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水闸安全管理责任,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每年汛前,水闸安全责任人必须组织对其管辖的水闸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水闸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水闸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度汛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隐患、险情的水闸,要责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完全处理的,要逐一落实度汛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实验区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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