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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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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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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

颁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7-06-27生效日期:2017-06-27

  备注:本标准已于2023年4月2日被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废止,自2024年4月2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TSG T7002-2011、TSG T7003-2011、TSG T7004-2012、TSG T7005-2012、TSG T7006-2012)第2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装监督检验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提交了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要求的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证书(以下简称新整机证书)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进行检验。

  (二)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办理安装告知的电梯,以及已经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的意见》(质检特函〔2016〕22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备案的电梯,如检验时未提交新整机证书,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等安全技术规范和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检验。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办理安装告知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进行检验。

  二、关于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一)在2017年9月30日(含)前已经办理施工告知并在2017年10月1日(含)后进行检验的电梯,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声明是否需要按照旧版检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依据施工合同声明,选择相应版本的检规进行检验。未予声明的,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检验。

  (二)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办理施工告知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进行检验。

  三、关于定期检验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实施电梯的定期检验。对旧版检规中相关项目提出新的检验内容与要求的,如“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紧急停止装置指示标记”等项目,凡未达到相应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尽快联系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落实整改工作,且最迟在按照新版检规进行第一次定期检验前完成整改。

  (二)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使用5年及以上的曳引与强制式乘客电梯、消防员电梯,按照新版检规中“制动试验”项目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对2017年9月30日(含)前,已经使用5年及以上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包含“制动试验”内容的定期检验计划,最迟在2020年9月30日(含)前完成相关检验。

  (三)对于新版检规TSG T7001中“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制动试验”的检验项目,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时,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表A-4相应的维保项目一并进行。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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