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被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被修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6-29生效日期:2017-09-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4月28日被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关于发布2023年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升放气球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4年修订)
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
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中国气象局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升放气球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