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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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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办〔2017〕123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6-27生效日期:2017-06-27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6月7日“全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推进会”会议精神,认真抓好为期三年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现就全市进一步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落实阶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一年全面启动,二年强化落实,三年巩固提升”要求,推动全市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自觉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政策要求,及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应当符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确保全市十九大期间安全稳定、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措施

  采取“万人培训、千人执法、百企争先”方式,组织企业开展培训考核、监督检查和评选提高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一)开展大培训。各市(区)成立讲师团,由各牵头负责部门具体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具体实施,围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及规定,分批次、全覆盖开展专题培训,实现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全部轮训;其中,安监部门对工矿企业专题培训相关人员20万人次。通过成立讲师团,统一培训内容的方式,让参训人员明确自身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以及依法应尽义务和享有的权益,切实加以落实。

  (二)开展大考核。认真评估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安全专题培训的效果,按照专题培训内容,分类组织考核。对不按要求参加专题培训的,纳入检查重点名单;对未及时参加的,统一另行安排一次培训;对考核不合格的,统一安排补训;对补训、补考仍不合格的,上报纳入上一级专题培训名单。

  (三)开展大执法。把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纳入对企业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作为“双随机”抽查的必查项目,依法督导企业及时发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其中,各级安监部门共千名执法人员全部参与执法检查。对不按要求参加专题培训纳入检查重点名单的企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列入“黑名单”企业进行诚信管理,一律依法上限处罚。

  (四)开展大评选。通过企业申报、重点培育方式,选树一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较好的安全生产示范企业,作为本地区、本行业的学习示范点,组织其他同类型企业现场观摩学习,借鉴提高。每个市(区)按本地区、本行业企业总数10%的比例确定市(区)级、镇(街道、开发区)级重点培育企业。其中,在工矿领域,苏州市级培育示范企业不少于100家;其他行业领域,根据行业实际情况,以一定比例确定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三、责任分工

  按照《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苏委发〔2014〕46号)《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府〔2016〕195号)等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开展行业领域相关工作。其中,安监部门:负责工矿企业;住建部门:负责建筑企业、燃气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企业;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企业(含使用);消防部门:负责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其他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落实此次专题活动要求。

  四、阶段划分

  督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大培训、大考核、大执法、大评选活动,既相互关联,又互为支撑,此次活动共分三个阶段组织开展:

  (一)培训考核阶段(7月1日~7月30日)。按照行业分类,以镇(街道、开发区)为主体,各市(区)制订各自培训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培训师资、统一培训内容。同时,各地必须安排并完成考核和补训、补考工作。

  (二)执法检查阶段(7月15日~12月15日)。以工矿企业及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为重点,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培训教育、责任落实、安全投入、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选树典型阶段(12月1日~2018年1月5日)。安监、住建、交通运输、质监、消防部门对各自监管行业领域进行评选,通报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其他行业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典型示范企业名单由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发布,同时报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018年1月6日前,各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将示范企业备案情况(企业名单)报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尤其是镇(街道、开发区)一级,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切实把全市进一步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落实阶段”各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重点安排,监管人员具体落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确保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市安委会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二)全面扎实推进。所有企业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221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一必须五到位”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查找问题隐患,列出整改清单,落实措施方案,逐项限期完成整改,全面扎实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宣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义要求;要注重抓典型、看先进、促效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强化警示震慑,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问题突出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及时媒体曝光监督,切实做到学习宣扬好的企业,惩戒不好的企业。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六防”工作、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网格化、专业化,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健全长效机制,促进企业更加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三年行动计划的2018年全年“巩固提升阶段”督促企业建章立制、拾遗补缺、重点整改和提级升档等重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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