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全国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全国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川安办〔2017〕39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6-13生效日期:2017-06-13

各市(州)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近日,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3号)已明确将我省列为2017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全国示范试点地区之一。为深入推进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完成全国示范试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目标任务

  今年,是我省自2015年以来,连续第三年被列为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及时调整和完善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坚持问题导向,以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措施为重点,围绕“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强化运用”,突出“四个注重”,积极探索创新,深入推进“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第三方机构(专家)专业指导、企业职工广泛参与、社会公众举报监督”多方联动共治;要坚持“以用促建”,着力体系“提质增效”,强化监管执法和激励约束,推动企业真查真改真报隐患,进一步提升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2017年目标任务:

  (一)安全隐患按期整改率100%;

  (二)重点监管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覆盖率100%;

  (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覆盖率90%;

  (四)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机械、电力、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覆盖率80%;

  (五)其他工贸企业和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医院(医疗机构)、敬老院(收容所)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覆盖率70%。

  二、及时查漏补缺,抓好体系建设基础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对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强化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和管控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标准清单,推动全员照单排查隐患。

  (一)优化信息系统,规范系统应用。优化升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手机APP和微信应用功能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进一步健立完善信息系统数据接口,发布信息系统数据规范,抓好自建系统地区和企业与省系统平台的对接。推进《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川安办函〔2016〕140号)实施,促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信息系统。

  (二)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强化技术支撑。各地区、各行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专家队伍,可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成效较为明显的部门监管人员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开展较好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列入本级政府部门的专家队伍,通过再培训后,组织专家对本地区、本行业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提供技术帮扶,或由企业自行聘请专家,引导全员自查自改自报隐患、会查会改会报隐患。

  (三)强化风险辨识,完善隐患排查清单。结合《四川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和《四川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工作要求,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风险辨识,突出较高等级以上安全风险的关键场所、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参照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编制符合自身实际的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照单排查隐患,照单整改隐患,推动各类企业形成一企一清单、一车间一表格、一岗一对照卡,全员排查隐患。

  三、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督促指导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落实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等各环节的责任,做到规范有序、整治有效。

  (一)建立企业“五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推动建立“五有”,即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隐患排查清单、有隐患管理台账、有隐患公示公告牌、有隐患信息管理员。督促企业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清单要求,组织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闭环管理。对存在较高风险等级的场所、部位、环节、岗位,进行重点排查,提高隐患排查频次,突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风险管控。引导企业将隐患自查自改工作与工资奖金挂钩浮动,调动员工积极性,自主参与排查隐患。

  (二)政府部门“三查”。要推动政府部门转变安全监管方式,通过安全执法检查,引导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隐患。一查隐患制度,看企业制定的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二查工作记录,看企业是否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己的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是否履行到位。三查隐患台账,看企业隐患治理是否到位,隐患治理责任、资金、时限、措施和预案是否“五落实”,隐患整治后是否验收、形成闭环管理。

  四、坚持以用促建,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和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用促建”,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重要内容,推进企业分级监管和差异化监管,日常监管、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等工作过程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依法倒查倒逼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一)推进差异化监管和精准化执法。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及时调整企业分级,对划分确定为重点的企业,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对这些企业倾斜,督促提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水平。要以企业自查自改自报和信息系统应用情况为重点内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对不按要求报送隐患信息、零隐患申报、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的企业,以及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绩效评估较差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精准执法;对企业自己查出并按规定整改隐患的,从轻或免于处罚,引导企业真查真改真报隐患。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分级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分行业拟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和公示制度,对重大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省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要做好动态监管,每月上报整治工作进展,确保及时整治到位。

  五、强化工作考评,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一)开展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绩效评估。贯彻落实《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对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进行量化打分,评估其工作绩效,为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提供动态信息支撑,同时为针对企业的评先评优、银行贷款、保险费率浮动等提供信息依据。

  (二)促进政府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考评。探索研究政府部门绩效考评措施,适时出台考评办法,加强对政府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情况的监督考核,督促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有序开展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评估。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推进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科学评估各地区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状况,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和长效机制建设。

  六、强化措施落实,确保示范试点工作见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筹推进体系建设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推动体系建设成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实施依法治安方略的可靠手段。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大风险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推动企业纳入体系建设范畴。要充分发挥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专家)作用,帮助指导企业解决风险辨识防范、隐患排查清单编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抓住分级管控重大风险、排查治理重大隐患这两个关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制度、标准和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教育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等,采取集中培训、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培训机制,使基层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能够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学会方法,确保体系建设落地生根。要抓好辖区内典型示范,积极探索有效做法,总结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进一步扩大体系建设覆盖面。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率先抓好落实,全面推进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省隐患体系建设推进办(省安全监管局调度统计处)。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3号)(点击跳转)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同地区相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工贸行业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手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