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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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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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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7〕31号

颁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7-07-12生效日期:2017-07-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6月20日市政府应急办印发的《石家庄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则》(石应急办〔2012〕7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石家庄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预防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事故应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管控、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做好预案验证、演练、纠正和完善工作。

  5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活动,避免引起次生灾害。

  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有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服从领导。

  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动员群众,提高意识。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四)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政府参与处置的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包含不明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需市政府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事故等级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含)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含)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设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

  市安监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在非城镇燃气类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废弃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为事发地卫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市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安置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包括交管局、消防支队)负责应急相关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搜救、消防灭火、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警备区、武警石家庄支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调动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危险化学品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特殊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具体危险化学品抢险救援任务。

  (四)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

  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及市安监局应急救援处和相关职能处室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及市专家组成员组成。受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派,行使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救援工作,必要时,经市指挥部授权可接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五)技术支持组

  由专家组、应急时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市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撑工作。

  (六)县(市)、区应急机构

  各县(市)、区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七)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以属地为主,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必要时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险情控制施救组。市消防支队为组长单位,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等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交管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的人员疏散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

  (4)现场医疗救治组。市卫计委为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现场环境监测组。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市消防支队为成员。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6)气象监测预报组。市气象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7)新闻舆论组。市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及舆情监控。

  三、预防与预警

  (一)重大危险源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监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平台系统,联网监控企业重大危险源,负责对重大危险源信息平台系统有关数据的管理、更新和维护,为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服务。

  (二)预警行动

  1预警分类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为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1)常态预警是指市安监局接到气象、水务、地震、国土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情况。常态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经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2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信的作用,各级宣传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1)常态预警状态下,红色预警信息须经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发布,橙色预警信息须经市安监局局长批准发布,黄色预警信息须经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发布,蓝色预警信息须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带班领导批准发布。

  (2)事故状态预警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

  3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4预警准备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重点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应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5预警解除

  (1)常态预警。经研判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事故状态预警。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三)应急值守

  接到较大及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四)专家咨询

  接到较大及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市政府。

  (五)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启动预警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本预案确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四、应急响应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可分为三类: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1)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发出预警,已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由于危险化学品火灾失控蔓延,多装置(车间)连锁起火,重大危险源受到威胁,企业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多人受困,人员无法撤离、疏散等原因,事故发展趋势已有酿成危险化学品较大及重特大事故可能的火灾事故;

  (2)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报告,已发生突发危险化学品火灾恶性事故,通过持续追踪事态信息,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预测、评估,后续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酿成危险化学品较大及重特大事故的火灾事故;

  (3)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报告,发生突发较大及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1)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现场指挥部发出预警,已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由于事故失控蔓延,可能引发多装置(车间)、重大危险源等受到威胁有连锁爆炸可能,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多人受困,人员无法撤离、疏散等原因,事故发展趋势已有酿成危险化学品较大及重特大事故可能的爆炸事故;

  (2)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报告,已发生突发危险化学品爆炸恶性事故,通过持续追踪事态信息,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预测、评估,后续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酿成危险化学品较大及重特大事故的爆炸事故;

  (3)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报告,发生了突发较大及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3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含人员中毒)

  (1)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现场指挥部发出预警,已发生的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含人员中毒),由于危险化学品泄漏失控蔓延,事故影响范围内多人受困,人员无法撤离、疏散等原因,事故发展趋势已有酿成危险化学品较大及重特大事故可能的泄漏事故;

  (2)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现场指挥部发出预警,已发生的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含人员中毒),有通过河流、湖泊、大气等途径跨市行政区域蔓延、扩散,酿成跨区域、跨境(市域)较大及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可能;

  (3)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报告,已发生突发危险化学品泄漏恶性事故,通过持续追踪事态信息,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预测、评估,后续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酿成危险化学品较大及重特大事故的泄漏事故;

  (4)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报告,发生了突发较大及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事故单位的相关资料,为市指挥部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市安监局24小时值班电话:0311-87852561。

  2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险化学品名称与涉及数量、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指挥部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响应。

  1I、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Ⅰ级响应。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Ⅱ级响应。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全面组织、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故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或跨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并建议启动Ⅲ级响应。经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安监局局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安监局局长)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事故信息。必要时,现场工作(督导)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有关工作。

  (四)处置措施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拨打报警电话,并迅速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应急救援方案。事故情况复杂,暂时不能判明情况的,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研判后,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4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指挥部应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增援请求。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全力控制事态。

  6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开通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五)处置原则

  1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措施

  接警。接(报)警要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事故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扩散、火势、爆炸所涉及的范围等情况建立警戒区,并对事故现场周边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人员疏散。一般采取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方式。撤离是在有一定的时间与准备的情况下,把所有可能受灾或有危险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就地保护是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行动无法进行时,组织人员就近进入相对安全的掩蔽体或区域内,就地取材进行人体保护,躲避危险。

  明确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禁忌,事故危险区、核心区应急抢险人员的调配应适度、合理,防止意外事件造成不必要的前沿人员伤亡。

  保障支持力量要充足有力,保证应急活动的需求。

  2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在保证应急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解救被困人员。

  确定火灾的物质类别,根据火灾的物质类别特性选取适用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案。

  确定火灾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

  根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确定相应的人员搜救、灭火主攻方向、隔离保护范围、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方案。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隔离保护。

  评估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根据评估,明确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及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预防事故蔓延、扩大。

  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抢险救援时,应及时调集相关应急队伍和装备,做好后备队伍和资源的预先安排。

  3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确定爆炸地点、爆炸的物质类别、爆炸类型、爆炸场所。根据爆炸事故的地点、物质类别、爆炸类型、周围环境,明确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应急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受伤害人员可能所处的位置和搜救方案、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转移疏散路径。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监控措施、隔离保护方案和预防重大危险源发生次生灾害的防控措施。

  明确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所需的技术和专家。

  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根据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存量、爆炸事故严重程度、爆炸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爆炸事故现场周边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爆炸事故造成的设施和人员受害情况、发生次生事故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等,调集相应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做好后备队伍、资源的预先安排。

  4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要点

  确定泄漏源的位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根据泄漏源的位置、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和抢险安全措施。

  当泄漏物为易燃、易爆介质时,首先要控制现场及扩散区的一切明火源、施行交通管制、对应急器材的防爆特性进行检查,防止引发火灾、爆炸次生事故。

  当泄漏物为有毒有害介质时,根据泄漏扩散范围、现场风向等施行现场隔离、警戒、交通管制和区域内人员疏散措施,落实应急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迅速组织搜救受害人员。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监控措施、隔离保护方案和预防重大危险源发生次生灾害的防控措施。

  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现场风向、风速等信息及泄漏扩散趋势预测,根据预计泄漏的持续时间和可能的泄漏量、风向和周围环境确定周边人员疏散的范围和安置措施。

  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附近水源、沟渠、涵洞、下水道等场所,根据泄漏物的去向制定堵截措施、防爆措施和环保应急方案,对泄漏物流经区域发出预警通告,防止发生重大环保和人畜中毒事故。对泄漏物为易燃易爆介质的,对泄漏物流经区域要进行明火和交通管制,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确定泄漏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

  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部队等),抢险救援时,应及时调集相应的应急队伍和装备,做好后备队伍、资源的预先安排。

  5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类别以及应急人员职责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毒有害介质的防护装备。

  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群众的安全防护范围,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控制污染,减少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并作出相应安排,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六)新闻报道与发布

  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七)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即告应急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指挥部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三)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上报总结评估报告。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

  (五)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故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第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存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事故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小时值守。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手段,保持通讯畅通。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的需要。

  市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以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市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如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二)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专业应急队伍。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消防队伍负责。

  (三)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需求。

  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

  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装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在应急状态下,县(市)、区物资储备不能满足救援要求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跨县(市)、区物资调用。

  (四)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五)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以事发地政府为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跨县(市)、区的交通管制由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并按照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2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助;

  (2)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卫计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4)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和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的救治能力。

  3治安保障

  (1)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防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4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和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

  (3)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县级政府要为其提供保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动员的社会力量要具备相关的危险化学品防护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培训

  各级安监局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加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二)预案演练

  市政府负责定期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市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企业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市属及以上(含中央驻石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三)预案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本预案的情况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6月20日市政府应急办印发的《石家庄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则》(石应急办〔2012〕7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危险化学品企业也要制定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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