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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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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函〔2017〕1144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7-08-03生效日期:2017-08-03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府办〔2017〕471号)“开展珠三角区域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的要求,确保2017年圆满完成“大气十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及环保部提出的“连续三年全面达标”目标,按照省领导“有效控制臭氧污染”的指示要求及臭氧污染防治专家咨询会有关对策建议,现将臭氧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夏秋季持续高温和强日照天气会加剧大气光化学反应,近地面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高温、强光照条件下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造成臭氧浓度明显升高,臭氧成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大幅增加。今年上半年臭氧浓度总体持续上升,达到2014年以来的最高水平,下半年受气温较常年偏高、降水偏少、副高强盛等不良天气影响,臭氧防控压力较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臭氧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落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采取强有力举措,扎实做好2017年秋季臭氧污染防治工作。

  二、扎实推进臭氧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各地要结合水气专项督查和省级环保督察,进一步强化对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无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规划、安监、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开展专项清理行动,依法查处不能通过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二)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VOCs排放治理。一是各地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全面加强工业VOCs排放控制,大力推进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综合整治,通过源头减排、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等措施实施全过程VOCs管控。二是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加快推进“一企一策”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推动综合整治。臭氧污染严重的地市应根据空气质量保障需求,结合企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鼓励企业调整生产计划、实施错峰生产或者管控期间限产停产。

  (三)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一是强化VOCs企业排污管控。对涉VOCs排放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活性炭定期更换,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涉VOCs企业监管频次,重点防控时段重点监管企业监管频次不低于2次/月,强化企业台账管理。二是严格NOx达标排放管理。加大火电、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和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三是加强生物质锅炉监管。严禁燃煤、燃油、燃天然气锅炉直接改烧生物质或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强生物质锅炉排放监督性监测,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加强移动源排放控制。一是8月底前完成一轮油气回收专项检查,确保辖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含油码头)、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规范使用、正常运行。对没有上设施、没有正常使用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加快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三是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公交、出租车辆的纯电动车替代。

  (五)减少城市面源VOCs排放。一是严格汽修喷涂排放控制。加强对汽车4S店喷涂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未安装VOCs治理装置或治理装置未正常运行的汽车维修企业和露天喷涂行为。二是加大建筑涂料监管力度,减少建筑涂装VOCs排放。严查销售高挥发性有毒有害稀释剂的市场用户,开展涂料商品VOCs含量检测,对检测不达标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三是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淘汰落后干洗工艺和设备。四是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设施维护良好、运行正常。五是管控期间尽量避免进行建筑墙体涂刷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六是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区域和各级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严格禁止露天烧烤行为。

  三、加强臭氧污染天气应对

  各地市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程序,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对臭氧污染形势的分析研判,适时采取加大涉VOCs污染源限、停产力度,暂停市政、建筑各类涂装作业等污染应急应对强化措施,加强对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加强健康防护的宣传,减轻臭氧污染影响。

  四、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落实部门监管和行业指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属地治理责任,进一步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增加人员和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夜查和突击检查,确保管控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要不断总结经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臭氧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相关检查结果纳入“大气十条”终期考核范围。

  各地还应积极采取新闻报道、新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各项工作进展、治理成效的宣传报道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增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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