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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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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2017〕21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8-07生效日期:2017-08-0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安全生产的资源配置作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大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培养一支业务精、能力强、诚信好的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队伍,提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供给能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体系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

  二、培育服务主体

  (一)技术机构。指导安全咨询、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搞好结构调整,做强做大,更好服务安全生产。

  (二)社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和学会等社会化组织,以及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三)科研院所。鼓励高校、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及相关保障。

  (四)专家队伍。按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和专业类别,分类分级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力量为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监管执法提供专业支持和保障。

  (五)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投保(信贷)前安全风险分析、参保(信贷)期内现场安全检查等专业安全服务。

  三、服务方式内容

  (六)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服务主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需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服务供给,按照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分析鉴定、重大隐患整治、安全宣传、信息化建设、公共安全应急防范、应急救援、风险评估等领域,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咨询。

  (七)大力运用经济政策。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坚持防控风险、费率合理、理赔及时、互利共赢的原则,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海洋捕捞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相关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完善科技服务政策。建立省、设区市两级安全科技专项资金,完善科技创新奖励和应用推广奖励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重大安全科技攻关,促进社会优势资源向安全科技集聚和融合。支持科研机构联合上下游企业、科技园区等,打造区域性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联盟。充分利用国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有关支持政策,大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九)建立科研协作机制。坚持把风险防控和防范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科技服务的主要方向。加快建立需求牵引、应用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对安全生产区域性、倾向性重点难点问题,以及企业安全工艺技术和防护装备、灾害防控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支持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互联网+安全生产”服务新业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研究基地(平台)和信息化支撑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防范能力。

  (十)引导安全定制服务。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演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专业解决方案,提供科技研发、工程设计、人才培养、法律援助、设备租赁等安全需求的定制化服务。要进一步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督促高危行业企业配备和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其它行业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十一)鼓励资源共享互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挥企业技术管理的集聚优势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行“安全生产协作互助”、“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等模式,开展安全生产互帮、互学、互查以及培训等活动,实现行业、企业间安全资源共享与互补,促使企业形成安全生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机制。

  (十二)创新培训服务方式。编制《江苏省安全培训机构条件规范》,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水平。加强实操实训和仿真式、模拟式、体感式等安全培训。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利用优势资源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参与培训大纲制修订、师资建设、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安全生产培训基础工作。推动安全培训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帮扶培训。分行业和工种,遴选优秀教师队伍,建立省级师资库。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名师名课工程,支持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培训机构。

  (十三)大力拓宽宣传渠道。支持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产品。支持培训机构与社会组织、保险机构、科研院所等相互合作、优势互补,拓宽宣传渠道,广泛普及安全知识。鼓励引导基层群众性组织、新闻媒体、志愿者等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民安全健康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等工作。

  四、规范市场秩序

  (十四)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引入市场化“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竞争性选择机制,让服务提供方与购买方双向选择,择优约定服务内容和形式,杜绝政府部门强制要求服务、指定服务和行政干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等行为。

  (十五)打造公平市场环境。督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配备与业务能力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对服务过程中的失职、弄虚作假等行为承担责任;严禁转包承接服务项目,杜绝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服务项目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有资质要求的,服务提供方应在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

  (十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将信用情况作为资质认定、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融资授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个人安全生产职业记录。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发现未履行服务合同项目、只收费不服务等失信行为的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等,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十七)推进市场有序发展。结合各地、各行业实际,加快研究制定相关规则,规范服务市场从业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树立样板,充分释放典型示范效应,引导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制定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开展试点,以点带面,典型引路,示范推进。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典型做法,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

  (十九)加大政策支持。依据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行为,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规范支付管理。鼓励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企业根据工作实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协助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形成政府、社会力量、企业三方联动机制。

  (二十)严格资质管理。对依法应当设立资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要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租赁资质证书、违法挂靠等,严禁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建立退出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服务机构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中止服务等措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二十一)严格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将监督检查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和结果,加大检查力度,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责任追查,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二)培育市场需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加速信息交流、要素集聚、市场融通,实现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共享对接。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的中小微企业主动寻求专业服务,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除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他长期聘用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获得安全生产服务的企业,可视同其配备了相应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十三)完善推动机制。各地要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巡查工作内容。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有效模式,研究完善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力。

  (二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按规定公开承接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或变相以行政手段承接服务项目,严禁充当“二政府”“红顶中介”,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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