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废止《菏泽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5号)通知如下:
《菏泽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5号)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该办法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