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18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7〕1296号),为做好由我局实施环境监管的石化行业企业(以下简称“石化行业市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为含有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乙烯及芳烃生产工序的企业。
二、发证机关
根据《广州市“大气十条”、“水十条”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穗环〔2017〕118号)有关工作分工,由我局负责石化行业市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申请时限
纳入本次发证范围的石化行业市管企业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填报工作。
四、申请程序
排污许可证申请业务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纳入本次发证范围的石化行业市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53-2017,见附件1)等规定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以下简称“公众端”,网址为http://permit.mep.gov.cn)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业务,主要办理程序如下:
(一)注册申报账号。
登录公众端按照提示注册排污许可证申报账号。
(二)填报申请信息。
按照有关要求采集、整理申请材料,登录公众端填报申请信息。
(三)公开申请信息。
完成申请信息填报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通过公众端或其他规定途径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主要申请内容。
(四)提交申请。
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后,通过公众端向我局提交申请及申请材料,并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五、培训安排
定于9月15日9:00—12:00在我局(地址: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806会议室举办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有关政策和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请纳入本次发证范围的石化行业市管企业安排1-2名负责同志参加培训,并于9月14日12:00前将参会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我局(传真号:83203111)。
六、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填报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技术规范,全面、正确理解各项要求,同时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细化工作分工,严格按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填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附件: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53-2017)
2. 参会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