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中山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安委办反映。
中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
中山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咨询参谋、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中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营利性组织,是一支多专业、跨部门、跨领域的高级安全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或技术机构(协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负责专家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家考核和专家组换届工作,建立专家档案和业绩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
(二)根据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工作需要,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专家组相关会议;
(四)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五)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
(六)专家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专家按专业分组,设综合、化工及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及工程爆破、交通运输、消防、建设、特种设备、工贸、职业健康等9个专业组。
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组长、副组长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由市安委办审定。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
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专家遴选条件和聘任程序
第五条 专家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达不到第三、四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突出专业特长和较高权威性的特殊人才,通过市相关部门举荐,经市安委办审核同意后,可确认符合专家选聘条件。
第六条 专家组专家按下列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采取专家本人申请(自荐)、单位推荐、联名推荐和特别邀请等方式,经遴选后聘任。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可;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或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经本人确认;或由同行业3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联名推荐;
(二)推荐时填报《中山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推荐表》(推荐表必须有本人签名、所在单位意见及盖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安委办负责资格审查;
(四)由市安委办组织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后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经市安委办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市安委会审批,并由市安委会颁发聘书和专家证进行公示;
第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委办批准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以上不接受指派参加专家正常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
(五)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作出调整的。
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安全生产专家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其证书、证件由市安委办收回或公告作废。
第八条 专家组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届中,市安委办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补专家和专家组组长。新增补专家要满足第五条要求,按照第六条规定程序进行。新增补专家组组长,由市安委办按有关条件从其他专家中遴选补充。
第三章 专家工作任务和准则
第九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制定和修订全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为改善全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全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监察,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为重大事故隐患复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工作,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提出提供技术依据;
(五)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技术鉴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以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技术审查;
(六)参与全市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七)完成市安委办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专家以非市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接受政府部门以外单位的邀请,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专家主要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专家应遵守如下工作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对提出的观点和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自觉接受市安委办管理,积极参加市安委办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如期完成安委办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不得借执行市安委办指派任务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以市安委会聘任专家名义参加非指派工作,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调查研究,献言献策,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七) 未经同意或授权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业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一)应邀主持本领域的安全发展规划、安全课题或项目的咨询、调研、论证;
(二)应邀参加对外进行考察、讲学、学术访问,受委托主持本领域安全生产重大学术会议;
(三)以专家组名义,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和沟通;(四)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本专业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各专业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专业组于每年12月份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并于年底前报市安委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专家组专家受市安委会或其成员单位指派外出执行任务时,由指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专家费,专家按章纳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