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1月24日被《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鄂环发〔2022〕29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加强我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现将《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2日
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湖北省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序、科学应对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有效控制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多个地区同时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督导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联防联控工作。
地级和直管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级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参照本预案逐步制定本级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地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并根据本地区县级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情况,适时制定本地区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地城市和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平战结合,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充分发挥市、县人民政府作用,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启动省级预警后,省政府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联防联控工作。
(三)统一预警,分级响应。统一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构建全省一体化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支持;建立分级预警、同步响应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即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不同等级同步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时效性。
(四)提前应对,注重衔接。当出现大气污染但未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的条件时,各地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并与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及响应措施做到有序衔接。
(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切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全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为各地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持,督导全省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联防联控工作。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
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响应级别,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省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地方宣传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开展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并做好相关宣传报道。
(2)省发改委:负责督导地方发改部门制定并落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对督查工作预案;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负责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督查和检查。
(3)省经信委:负责督导地方经信部门制定并落实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对督查工作预案;负责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督查和检查。
(4)省教育厅:负责督导地方教育部门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5)省公安厅:负责督导地方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配合检查高污染排放车辆。
(6)省财政厅:负责督导地方政府落实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7)省人社厅: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并督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8)省环保厅:负责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加大农作物秸秆禁烧力度;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源监管,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
(9)省住建厅:负责督导地方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施工及清扫保洁、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含掘路)、渣土运输扬尘和城市露天焚烧、烧烤严控应急保障预案。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导地方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和营运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及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
(11)省水利厅:负责督导地方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工地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
(12)省农业厅:负责督导地方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13)省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措施,针对大气重污染开展健康教育,并督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4)省气象局:负责督导地方气象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可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发布全省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预测信息,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变更、终止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发布和传达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的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指令;办理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公文,汇总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起草相关工作简报、通报;当启动红色预警后,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督导组开展现场督导工作;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依托省环境监测站中心站和武汉中心气象台组建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主要负责开展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发布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技术依据。
省环境监测站中心站主要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组织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气象局、区域中心等),制作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不断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武汉中心气象台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与省环境监测站中心站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
2.4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依据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提交的预报结果提出专业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提供决策支持。
各地人民政府应成立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体系,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机制,做好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充分发挥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的效能,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气重污染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一)城市级别预警
依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同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和气象条件,将城市重污染天气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IV级预警、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预警颜色分别为蓝、黄、橙、红,Ⅰ级预警 (红色)为最高级别。
1.城市IV级预警
城市AQI日均值大于200,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或预测未来2天城市AQI日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由地方人民政府启动IV级预警。
2.城市Ⅲ级预警
城市AQI日均值连续2天大于200,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或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由地方人民政府启动Ⅲ级预警。
3.城市Ⅱ级预警
城市AQI日均值连续3天大于200或AQI日均值大于300,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或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由地方人民政府启动Ⅱ级预警。
4.城市Ⅰ级预警
城市AQI日均值连续2天大于300或AQI日均值达到500,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或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由地方人民政府启动Ⅰ级预警。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根据自身能力和技术条件设定预警启动的标准,具备重污染天气预测能力的城市应以预测的AQI日均值指标为启动相应等级预警的主要依据并以实际达到的AQI日均值指标为启动底线,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时效性,不具备重污染天气预测能力的城市应以实际达到的AQI日均值指标为启动相应等级预警的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针对性。
(二)省级预警
依据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以及受影响地区已发布或已达到的城市预警等级,将省级预警分为2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Ⅱ级预警(橙色)和Ⅰ级预警(红色)。
1.省级Ⅱ级预警(橙色)
同一时间段有8个地级以上城市(含直管市)达到城市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等级(橙色),或6个地级以上城市(含直管市)达到城市重污染天气Ⅰ级预警等级(红色),且未达到高等级预警条件时,启动省级Ⅱ级预警。
2.省级Ⅰ级预警(红色)
同一时间段有8个地级以上城市(含直管市)达到城市重污染天气Ⅰ级预警等级(红色),启动省级Ⅰ级预警。
当全省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大多数城市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经过会商后也可以启动省级Ⅱ级预警。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一)城市预警发布与解除
1.城市预警发布与预警升级
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和本地区气象条件预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当确定已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示组织专家会商,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后,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
城市IV级预警(蓝色)一般由副指挥长签发,Ⅲ级预警(黄色)、Ⅱ级预警(橙色)、Ⅰ级预警(红色)由指挥长签发。
城市预警发布后,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当专家组研判认为已达到高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应立即按程序提升预警等级。
2.城市预警降级与预警解除
当城市处于Ⅰ级预警(红色)状态时,AQI日均值下降到300以下,且预测未来48小时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可降至Ⅱ级预警(橙色);当城市处于Ⅱ级预警(橙色)、Ⅲ级预警(黄色)状态时不降低预警等级。
当城市处于预警状态时,AQI日均值已下降到200以下,且预测未来24小时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可解除预警。
城市预警降级与解除由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应程序报批并发布。
(二)省级预警发布与解除
1.省级预警发布与预警升级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各地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结合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发布的重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当认为已达到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指挥长的指示组织专家会商,指挥长签发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后,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传达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
省级预警发布后,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各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变化情况,当预警值已达到高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应立即按程序提升预警等级。
2.省级预警降级与预警解除
当处于省级Ⅰ级预警(红色)状态时,随着污染程度的下降,各地城市预警等级相应降低,省级预警依据条件可降至Ⅱ级预警(橙色)。
当所有城市均解除Ⅱ级预警(橙色)时方可解除省级预警。
省级预警降级与解除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应程序报指挥长签发指令,并负责发布信息和传达指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同样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V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省级应急响应分为两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预警等级同步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城市预警时,按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IV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省级预警时,按照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城市应急响应措施
(一)城市应急响应措施设置相关说明
本预案制定的城市应急响应措施属于指导性措施,各地在修编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完善,制定更为具体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工作理念,在确保城市正常运行、社会稳定前提下,科学合理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分级、分类制定预警响应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单,督导列入城市IV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强制性限产限排和停产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在减少对全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针对性原则
在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时,各地应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2.有效性原则
应急响应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3.可操作原则
应急响应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4.可考核原则
应急响应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二)城市IV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主动采取节约用电、用煤以及其它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对裸露地面、物料堆放、建筑垃圾和渣土受纳场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对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实施严格管控,对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采取禁行、限行措施。加大违规车辆查处力度,扩大查处范围,延长查处时间。
(4)对重点区域的重点行业采取限产或限污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厂机组和按有关规定已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重点企业除外。
(三)城市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城市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
1.健康防护措施
(1)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主动采取节约用电、用煤以及其它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四)城市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城市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
1.健康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主动采取节约用电、用煤以及其它减排措施。
1、3.强制性减排措施
(1)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
(2)对裸露地面、物料堆放、建筑垃圾和渣土受纳场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五)城市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城市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主动采取节约用电、用煤以及其它减排措施。
(4)4.3.2省级应急响应措施
(一)省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对已达到城市Ⅱ级预警(橙色)以上条件但未启动相应等级预警响应的地区,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当地政府立即启动;
(3)相关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4)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督导相关地区政府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自行组成督导组进行现场督导;
(5)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每日发布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信息,条件具备时可对重点地区重污染天气变化趋势和污染物种类进行研判,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地方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每日组织会商,依据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提交的预报结果提出对策和建议,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持;
(7)当确认发生跨区域输入性重污染天气时,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上风向地区根据污染物种类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8)当气象条件具备时,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重点区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省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当启动省级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时,除采取省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增加以下措施:
(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立即组成若干督导组分赴相关地区进行现场督导;
(2)督导组每日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督导情况;
(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专报应急响应情况并向相关地区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4.4 应急终止
当预警解除时,应急响应同步终止。
4.5 信息报送与发布
4.5.1信息报送
(一)城市预警信息报送
(1)城市Ⅲ级及以上预警(黄色)发布或解除2小时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发布或解除相关信息;
(2)当城市处于Ⅱ级及以上预警(橙色)状态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二)省级预警信息报送
省级预警发布2小时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环保部应急办报送相关信息并每日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当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传输型重污染天气,在省级预警发布2小时内,抄送相关信息至相邻省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4.5.2信息发布
进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状态后,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或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实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要主动引导舆论,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4.6 总结评估
(1)当城市Ⅱ级以上预警(橙色)解除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在10日内向省领导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2)当省级预警解除后,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省督导组和相关地市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及时查明大气重污染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大气重污染防治和预警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不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在10日内向省政府和环保部上报有关情况。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当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在省政府统一协调和督导下,主动、科学、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大气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5.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5.3 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配备和储备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类技术装备、物质,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5.4 时效保障
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预案修订工作要与时俱进,响应措施配套的项目库要及时更新,建议每年更新项目库,每三年修订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