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部署要求,现将《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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