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3年1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3年1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