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4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应急〔2018〕33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