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4-27生效日期:2017-04-27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意见,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学习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坚决守住发展、生态和民生底线,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

  二、工作目标

  (一)落实责任,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以铁的决心、铁的作风、铁的措施,认真、坚决、彻底地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限期完成五大类49个问题整改任务。属于立行立改的,2017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限期整改完成的,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持续整改的,2020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二)明确目标,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全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草原植被盖度提高到45%,主要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全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8%,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2%;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59.6%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小于3.8%;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优化;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三)举一反三,建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深刻吸取腾格里园区污染问题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结合督察整改工作,加快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如期完成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思想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始终把绿色作为内蒙古的底色和价值,把生态作为内蒙古的责任和潜力,坚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清醒认识内蒙古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严峻性,始终把坚守生态底线作为发展中必须牢牢把握的重要原则,把推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作为长期战略任务,全力弥补生态环境这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始终把严格责任落实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根本措施,把持续加大环保投入作为重要保障,确保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2.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坚决贯彻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和战略的位置,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抓工作落实的保障机制,做到领导力量到位、资金投入到位、督导问责到位,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自治区和盟市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旗县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定期研究调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常态化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3.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作为环保责任的红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保统一监管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抓紧制定配套考核办法,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落实到相关部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4.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终身追究。完善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实行“一票否决”制,形成更加鲜明的环保工作导向。健全问责机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终身追责;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5.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地方各级政府逐年扩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提高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补贴比例。结合环境保护费税改革,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快组建内蒙古环投公司、运行环保基金,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建设。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制定出台自治区环保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加快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1.优化产业结构。围绕建设国家重要清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新兴产业基地和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坚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发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过剩产能,到2020年钢铁、煤炭分别淘汰346万吨、5414万吨。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打造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到2020年,单位GDP能耗、水耗分别较“十二五”降低14%、25%,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大幅下降。

  2.调整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程,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在居民采暖、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推进电能替代。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围绕“气化内蒙古”战略目标,统筹利用天然气、煤制气等多种气源,完善天然气管网建设,扩大天然气使用范围和规模,提高民用天然气消费比重,到2017年城市用气普及率达到85%。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提高风电、太阳能发电、分布式光伏电站、抽水蓄能、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3.强化源头管控。充分发挥战略和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快推进自治区和各盟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战略环评,以及重点流域、行业、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建立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强化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行业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规划选址、用水、用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手续。“十三五”期间,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除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外,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项目。

  4.清理违规项目。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问题,逐项列明细、拉清单、明措施、排时限,坚决整治到位。对违规审批、用地、用水和超标排放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凡属于化解产能过剩的煤炭、钢铁、电解铝等项目立即停产停建,由盟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的政策限期解决;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办发〔2014〕56号文件规定全部清理整顿到位。

  (三)继续组织实施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1.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加快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继续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工程,进一步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组织开展草原生态破坏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占用、破坏草原行为。对未经草原管理部门审核审批、违法使用草原的严格依法查处,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及时移送;违规发放草原临时作业许可证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力争到2020年草原退化沙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森林保护建设。“十三五”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等重点工程,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规模,每年完成林业生态建设面积1000万亩。创新产权模式,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采伐,将天然林资源保护范围扩大到全区,对毁林开地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引导各方面资金投入植树造林,继续开展公路、城镇、村屯、矿区园区、黄河两岸、大青山前坡等重点区域绿化。

  3.加强沙地沙漠治理。落实全区防沙治沙规划,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等防沙治沙重点工程,推进科尔沁等沙地治理,开展沙漠锁边防护林体系建设,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控制沙漠化扩展,逐步恢复沙地林草植被。到2020年,全区40%以上的可治理沙地得到初步治理。

  4.加强水土流失和湿地生态综合治理。继续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东北黑土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实现水土保持区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实施湖泊湿地保护、退耕还湿等工程,编制实施湿地保护名录和湿地保护规划,完善湿地生态监测体系和保护管理体系。到2020年,全区30%以上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湿地面积不低于9000万亩,湖泊湿地面积萎缩趋势有效遏制,鄂尔多斯遗鸥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

  5.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全面开展露采、灭火工程和煤矸石自燃治理,加强采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加大以采空区、沉陷区、露天剥离坑等为重点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到2020年新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300平方公里,生产矿山的分期治理到期验收率达到100%,新建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四)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1.清理整顿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663处工矿企业中,位于核心区、缓冲区的立即关停;属于违法违规的,限期完成设施设备拆除及场地清理工作,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并恢复生态环境;手续完备的,按照协议逐步退出保护区,实施生态恢复。实验区内合法探矿权、采矿权限期退出;手续完备的工业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全部实现达标排放。通过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得到有效整治。特别是大青山、西鄂尔多斯、甘草等自然保护区,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2.严格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进一步厘清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逐步理顺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完善保护区界限核准及勘界立标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尽快出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从严控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

  (五)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1.大力推进呼伦湖治理。加快实施《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草原生态保护、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保护、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7大类48个重点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20个重点项目建设;到2020年,具备区域水资源调、补、蓄、配综合能力,流域生态需水量得到基本满足和有效补给,湿地面积不断扩大,草地退化、沙化趋势初步得以遏制,基本建立完善的生态综合监测体系,水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

  2.全面推进乌梁素海环境综合治理。大力实施《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通过采取生态补水、控源减污、修复治理等措施,加快70项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进度,有效保障生态蓄水量。确保到2019年乌梁素海水质达到Ⅴ类,到2020年入湖污染负荷减少60%以上,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富营养化程度明显降低,水生态系统全面改善。

  3.加快推进岱海水污染治理。加快研究审批《岱海水生态保护规划》,通过实施岱海电厂水冷改空冷、水资源调控、污染源治理、农业高效节水、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水生态管理体系建设等工程,到2020年入湖污染物大幅减少,水质得到改善。

  (六)切实强化水资源环境保护

  1.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进度,加强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强化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努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加大黄河支流、西辽河流域和老哈河、黑河等支流治理力度,在4个断面已完成整改基础上,其余10个断面水质基本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2.彻底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厂“三低”问题。按照污水应收尽收的原则,大力推进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对“大马拉小车”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必要改造,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2018年底前全区旗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超过3年的,运行负荷率全部提高到75%以上,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对已建成排放不达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尽快实施提标改造,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倒排工期,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敏感区域和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其它城镇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工业生产、城镇绿化、道路清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

  3.全面清理工业企业违规用水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取水定额标准,加大企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强化对高用水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和工序用水的监督管理。继续关闭违规地下水自备井,对违规用水企业要减少供水量乃至停止供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杜绝违规使用水资源现象。加大推进水权转让项目实施力度,加快建设供水工程,完善违规用水工业企业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4.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制定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关闭不合规机电井。全区33个超采区除通辽、呼和浩特市区和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三个大型超采区外,到2020年达到采补平衡,水位不再下降;三个大型超采区到2020年的压采量达到超采量的60%以上,水位达到控制水位。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2020年前完成2000眼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建立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目标,科学制定开采计划,防止出现新的超采区。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5.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农村牧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划定工作。定期开展地级以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达不到水质目标要求的饮用水源地要制定达标方案,到2017年底水质达标率达到81%以上,满足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力度,确保饮水安全。

  (七)加快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

  1.推进火电行业提标改造。加快燃煤电厂大气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22台小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一律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全面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确保2020年前完成全区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其他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替代,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限时完成燃煤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提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逐步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范围内旗县政府所在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3.控制原煤散烧。加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城市周边特别是近郊的原煤散烧控制,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推广民用节能环保采暖炉,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增加原煤替代,到2018年原煤散烧量比2015年削减35%。尽快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劣质煤。

  4.加强油气回收治理。积极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剩余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确保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对不符合《成品油管理办法》的有证无站、长期停歇业、拆迁的加油站、储油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注销;对只经营柴油的加油站、储油库,完成经营业务确认和变更等相关手续。

  (八)切实解决历史遗留及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1.加快煤田灭火和矸石自燃治理。由自治区经信委牵头,组织相关盟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严格监督落实采矿权人的主体责任和盟市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实行台账督办、跟踪问效、目标考核。对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由盟市政府组织开展灭火工程治理,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 377处火点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2.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严格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8年1月起,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2020年1月起,现有钢铁、水泥、焦化、电石、铁合金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力推进矸石自燃、矿区渣土、原煤散烧、扬尘污染等治理,到2018年底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20年实现明显好转。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严格按照《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进行问责。

  3.开展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进一步调整优化工业园区布局,加大园区清理和整合力度,推动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加快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供热、固废及渣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保基础设施不配套、入驻企业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园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入驻项目少的园区,现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并保证稳定运行;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制定达标排放整改方案并限期实现达标排放。

  4.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大历史堆存固废、危废处置力度,2018年底前完成286.6万吨冶炼废渣和含砷废渣,以及包头石拐工业园区、神华包头煤化工等固废规范化处置任务,包头危废处置中心2017年底前实现正常运行。组织对全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弃物、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危险废物等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发生。

  5.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把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整改工作的着力点,加大重点行业和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确保有关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呼伦贝尔市已责令北方药业停止生产,进行全面整改。属地环保部门派专人实施驻厂监管,全方位、全时段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管,在环境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前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通辽市组织开展霍林河地区战略环评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对排放氟化物的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尽快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现有电解铝生产企业2017年7月底前建成投运烟气趋零排放工程,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没有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违规建设项目停产停建,在未取得产能置换审批手续前,坚决不准复产复建。对其他环境突出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九)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1.深入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加大环保法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交移送4个配套办法实施力度,围绕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重点任务,集中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等“五个不放过”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637个举报问题开展后督察,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集中查办和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对顶风违法、屡查屡犯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该关停的关停、该移送的移送,起到震慑一批和教育一片的效果,形成环境守法新常态。

  2.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按照监管人员与监管任务相匹配、监管手段与监管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选强配齐网格监管人员,充分运用移动执法、远程监控、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监管手段,形成“天地一体、人机结合、信息共享”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管模式,确保执法全覆盖、监管无盲点。对于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纳入各级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实行一企一档、挂号跟踪、限期办结、销号管理,不断提高环境监管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3.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认真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重点对钢铁、电解铝、煤化工、焦化企业厂界PM2.5、PM10和特征污染物进行监管。通过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切实强化对工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加大工业污染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积极探索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率先推进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区先行先试的三项改革,以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从2018年起,进一步扩大审计范围,逐步建立起经常性、常态化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制度,并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2.推进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成立以自治区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垂改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实施方案》,按中央要求时限完成改革任务。通过环保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对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3.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禁止开发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自然生态空间管理,基本形成全区生态安全格局。

  4.全面开展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底前,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为重点,实现对12个盟市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推动各地加快解决辖区内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李纪恒书记为组长,布小林主席为第一副组长,自治区党委、政府五位领导任副组长,19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主席兼任,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督查督办组3个专项工作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协调落实和统筹推进。自治区党委、政府与各盟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整改责任状,实施台账式管理,做到整改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见效一个。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盟市也要比照自治区成立相应的整改组织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督察整改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分解任务,逐级传导压力,严格督办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

  (三)严肃责任追究。成立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任组长,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公安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线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7个问题线索,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立即开展调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该移送的移送,坚决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工作要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对于在整改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应追责问题线索,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督查督办。自治区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查督办工作方案,每季度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任务。各地各部门也要对照整改方案和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分析、定期督查问效、定期通报情况,并将整改进展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自治区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工作不力、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以及整改过程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五)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定期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

  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对自治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环境保护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到位,不少领导干部不仅没有认识到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反而认为全区环境容量大、环境问题不突出。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地方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思想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增强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清醒认识内蒙古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严峻性,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各级党委(党组)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清我区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推动绿色发展的紧迫感。

  (三)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在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综合考核中所占分值,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二、2013年以来,半数盟市党委常委会很少专题研究生态环境问题,平均每年不超过2个议题,甚至有的盟市一年间没有研究环境问题。很多地方干部的主要精力还是在追求GDP、上项目上,没有认识到绿水青山是财富。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坚决贯彻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和战略的重要位置,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二)盟市党委、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抓工作落实的保障机制。从2017年起,盟市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旗县党委、政府及时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定期研究调度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常态化机制。

  三、中央财政2013年以来对自治区投入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的资金多达600亿左右,自治区财政投入仍显不足。要从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高度,持续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增强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加大资金整合力度,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逐步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整改措施:

  (一)采取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政府债券投入等措施,逐年增加自治区级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

  (二)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用于自治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组建内蒙古环投公司,尽快启动环保基金投入运行;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广泛吸纳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区生态环保建设,逐步解决资金投入不足问题。

  (四)各级党委、政府结合环境保护税费改革、自治区级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五)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努力培植财源,随着地方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

  四、对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业空间布局、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研究不够,特别在产业环境风险控制上措施不多,高耗水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极大。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按照自治区“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区域特点,科学论证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十三五”经济发展战略环评、区域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控制生态环境风险。进一步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空间布局,严格控制产业环境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使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整改措施: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对全区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业空间布局和环境风险防控科学研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加强对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行业的用水、用地、规划、环评等审批环节严格把关。

  各盟市党委、政府:

  (一)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地区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行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和环境风险防控负总责,严格落实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保有压、有扶有控,推动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控制资源型产业单纯规模扩张,注重运用高新技能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能源、化工、冶金、建材、农畜产品加工等产业,突出发展资源延伸加工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电石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落实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强化产业发展规划环评,根据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业合理控制总量规模。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清理整合工业园区,推动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严格项目准入,落实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加强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坚持“以水定产、量水而行”,强化计划用水管理,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实施水效“领跑者”行动,着力推动合同节水,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五、呼伦贝尔、兴安盟需重视搞粗放式无序开发对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后果。兴安盟与锡林郭勒盟搞“煤水合作”发展煤化工的动议令人忧虑。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盟委、行署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科学合理确定产业布局。严守主体功能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红线,强化规划环评指导控制作用,严把煤化工项目准入门槛。“十三五”期间,除列入国家规划的煤化工项目外,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不再布局煤化工项目。

  整改措施:

  自治区发改委统筹协调推进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布局,严守空间开发和生态底线,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十三五”期间,除列入国家规划的煤化工项目外,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不再布局煤化工项目;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党委、政府严格落实自治区“十三五”发展规划,对本地区产业发展布局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

  (一)严格控制煤化工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煤化工项目建设规模,“十三五”期间,除列入国家规划的煤化工项目外,不再布局煤化工项目。

  (二)加强煤化工项目监管。对国家规划布局的煤化工项目,从立项到投产运行各个环节,严格落实项目核准、项目建设运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加强推进不同阶段的生态环保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要认真梳理、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多还旧账,不欠新账,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强化绿色发展理念,上项目既要看到地方资源优势,更要重视对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后果。

  (四)建立煤化工项目管理长效机制。所有非涉密煤化工项目必须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办理,及时将项目核准、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安全评价等批复文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推动煤化工产业绿色发展。

  六、全区多年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影响。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到2018年新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150平方公里,到2020年新增矿山环境治理面积300平方公里,生产矿山的分期治理到期验收率达到100%。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新建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全区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整改措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推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分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标准、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并统筹协调各盟市整改工作。

  (二)各盟市党委、政府集中对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到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

  (三)生产矿山要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实现生产矿山治理与破坏平衡。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分期治理和闭坑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治理不力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无序开发问题突出,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未承担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责任。89个保护区中,41个存在采矿、探矿及工业企业663家,且普遍未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环保厅、经信委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通过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到2020年,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得到有效整治。立即着手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已关停的矿山企业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到2018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结果。确保自治区主管部门,各盟市党委、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照职能职责履职到位。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保护区主管部门,对照职能职责履职到位。

  整改措施:

  按照国家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和自治区8部门《关于清理整顿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通知》(内环函〔2016〕203号)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经信委、林业厅、环保厅配合编制自然保护区内663家工矿企业有序退出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保厅、经信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照保护区项目清单督促各盟市党委、政府加快推进保护区违规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分期清理整顿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全面清理整顿。各盟市党委、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663家工矿企业逐一进行核实,拉单挂账,销号管理。位于核心区、缓冲区的立即停产;属于违法违规的,拆除设施设备、清理场地,制定生态恢复方案,限期恢复生态环境;手续完备的,按照协议逐步退出保护区,实施生态恢复。实验区内合法探矿权、采矿权,限期退出保护区;手续完备的工业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二)加强督查督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督察督办,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自治区整改小组办公室,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盟市由自治区政府进行约谈,对履职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

  1.自治区政府制定实施《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配套制定《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完善部门共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生态影响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强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监管。

  2.进一步厘清自然保护区管理主体责任,逐步理顺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强化综合管理和行业主管的衔接配合,完善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联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管。

  3.加快编制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16-2025年)》。

  八、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呼和浩特段、包头段仍有195家采石采矿企业,落实自治区政府矿山清理整顿要求严重滞后,仅完成清理任务的18.2%。大青山管理局包头分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违反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

  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经信委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按照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的原则:2017年6月底前完成对118家无证及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后取得相关证照的采石采矿企业清理取缔;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核心区和缓冲区内32家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取得相关证照采石采矿企业清理取缔;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实验区内45家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取得相关证照采石采矿企业清理取缔。195家采石采矿企业全部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牵头制定大青山自然保护区采矿企业清理整顿和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推进清理整顿工作;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恢复治理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清理工作组,严格按照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对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采石、采矿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二)强化工作责任。自治区林业厅会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对大青山保护区采石采矿清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采石采矿企业的整改清理工作。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及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保护区内采石采矿企业的相关证照。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大青山保护区内采石采矿企业的清理督查指导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察指导。自治区林业厅组成由2位厅领导带队的督察指导组,进行定期调度、督查指导,督促2市按计划推进整改,全面落实整改工作。对于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市、旗县区和相关部门,由自治区政府进行约谈;对履职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2市及相关旗县区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力度,杜绝关停取缔企业“死灰复燃”。依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对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进行科学调整,将保护区外围周边一些有保护价值、动植物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入保护区,将保护区边缘乡镇村庄或人口密集区域调出保护区,进一步优化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布局。

  (五)严肃责任追究。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23家石灰石、铁矿石开采企业。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环保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目标: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的矿业权立即全部停止勘查及开采活动,实施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如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编制自然保护区采矿企业清理整顿和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推进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自治区林业厅、环保厅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按照治理方案,安排分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对保护区内的23家生产开采企业逐一核查,一企一表,停产整顿,明确退出时限,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二)对鄂尔多斯市发证位于核心区的矿山企业,在2018年6月底前退出保护区;对位于实验区的矿山企业,在2018年12月底前退出保护区。对自治区发证的矿山企业,待自治区政府出台退出政策后,在2019年6月底前有序退出。

  (三)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保护区管理秩序,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十、自治区级甘草自然保护区内有14家石膏矿开采企业,大多数直至2016年上半年才停产。在2015年,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印发后,国土资源部门仍对25宗采矿权续证。

  责任单位: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国土厅、林业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全面清查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人类活动,切实把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杜绝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对保护区内各类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停,限期退出保护区,全面恢复保护区生态功能。

  整改措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负责督促推进自然保护区石膏矿开采企业清理整顿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清理整顿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安排分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落实整改责任。鄂托克旗党委、政府要逐企逐项制定整改退出方案,并把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问题都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负责,一套整改办法、一套整改档案、一支整改队伍”的思路进行整改。

  (二)加快整改进度。依法立即关闭并限期拆除3家违规开采项目,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生态治理。对11家部分手续合法的石膏矿开采企业,逐步有序退出,完成生态治理。对2015年后续证的矿业权,注销采矿权,逐步恢复生态。

  (三)加大执法力度。鄂尔多斯市政府督查室、市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要联合鄂托克旗党委、政府,不断加大保护区内管护巡查频次,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对各类违规开发建设行为实施高限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震慑力。

  (四)加强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成立鄂尔多斯市甘草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2.落实责任。鄂托克旗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整改落实。

  3.严格督导。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4.公开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加强责任追究。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自治区各级职能部门违规在在保护区内为231家企业办理采矿证,其中仅在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就办理83家,特别是2013以来,仍违规为10家企业发放采矿证。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9年9月底

  整改目标:制定分阶段整改方案,纠正违规办理采矿证行为,限期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

  自治区国土厅负责牵头制定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方案,统筹推进纠正违规办理采矿证整改工作;自治区林业厅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相关盟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分阶段整改方案组织实施。

  (一)纠正违规办理采矿证行为,按照分级处理的原则,依据保护区级别和矿业权发证权限,分级提出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理意见。

  (二)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制定详细清理整顿实施计划,限期完成保护区有序退出矿业权清理任务,组织旗县人民政府依法对退出的矿业权进行现场清理,拆除勘查开采设施,收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三)自治区成立全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各相关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强力推进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

  (四)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对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各旗县人民政府是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的实施主体,各级行政主要领导是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职责,加强政策与措施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做好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

  (五)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保护区管理秩序,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十二、2014、2015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违规审批位于蒙格罕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兴安盟义和哈达采石场5万立方米/年花岗岩采矿项目。

  责任单位:兴安盟党委、行署

  督导单位: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停止建设行为、注销采矿权,恢复矿区自然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负责督促指导保护区违规审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兴安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整改工作。

  (一)立行立改,停止建设行为。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前,兴安盟行署通过自查已发现该问题,并对国土和环保部门提出明确整改要求。2016年6月,兴安盟、科右中旗国土部门已责令企业停止建设,7月兴安盟、科右中旗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了停产通知书。

  (二)恢复植被和生态环境、注销采矿权。该采石场剥离土层约2000平方米,对已遭到破坏的植被,科右中旗政府将于2017年春季开始对矿区范围内破环的地貌进行初步生态恢复,并会同兴安盟国土部门注销该矿采矿权。

  (三)深入开展环保警示专题教育。将其作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的一个典型案例,兴安盟在全盟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增强各地、各部门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环境保护部门2015年违规通过乌兰察布旗下营工业园区东兴氯碱化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该项目违法占用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25.8公顷。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整改措施:

  (一)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标准核实东兴氯碱化工项目需要补缴生态补偿费,限期缴纳。

  (三)完善东兴氯碱化工项目占用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手续。

  十四、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于保护不力及自然气候等因素,保护区水域面积逐年萎缩,湖心岛近乎消失,主功能区湿地功能逐步退化,遗鸥数量锐减,保护区已名存实亡。

  责任单位: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林业厅、水利厅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到2017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到2018年,所有与保护区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退出保护区,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得到全面遏制,生态环境得到较好治理;到2020年,湿地水域达到一定面积,确保鸟类栖息繁衍,湿地生态效应得到有效恢复。

  整改措施:

  自治区林业厅、水利厅督促指导鄂尔多斯市做好编制保护区整改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鄂尔多斯市负责编制整改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制定整改方案。由鄂尔多斯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制定《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并将方案报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审批,报自治区林业厅、水利厅备案。

  (二)严把审批准入关。设立最严门槛,严禁违规审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项目,坚决杜绝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实施人工补水。通过探索采取中水回用、矿井疏干水补水等方式,实现向保护区湿地稳定补水。

  (四)加大监测力度。制定《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监测方案》,加强对保护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水质、土壤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保护区水质达标。

  (五)加大执法力度。国土、林业、环保、督查等部门要不断加大区内管护巡查密度和次数,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震慑力。

  (六)加强责任追究。2016年12月31日前,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保护区管理秩序,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八)强化保障措施。成立鄂尔多斯市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恢复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鄂尔多斯市政府按月调度工作落实情况。

  十五、自治区有关部门未有效行使草原审核监管职责,2011-2014年累计审核草原使用项目仅96个,大量项目未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草原破坏较为严重,2010-2015年全区草原破坏面积38.88万亩,非法占用草原面积1.33万亩。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有效行使草原监管职责,严格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杜绝项目建设非法破坏草原行为。到2018年底,全面清理非法征占用草原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化管理。

  整改措施:

  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各级草原监管部门,有效行使草原监管职责,督促项目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负责编制违法占用草原项目清理整顿和恢复草原植被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草原征占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推进违法征占用草原整改工作。

  (二)摸底调查,分类处理。自治区已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存在的未批先建、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等违法使用草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分类处理。一是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二是对未经过审核审批的项目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征占用草原的违法行为,自治区实施挂牌督办、依法查处、公开曝光;三是按照“草原司法解释”规定,对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及时移送;四是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是农牧业与发改等部门建立草原征占用预审和定额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滥征乱占草原行为,严格保护和节约使用草原资源;二是农牧业与国土部门协调,在审批环节中应明确草原管理部门前置审核,理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四是建立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使用制度,加大对草原征占用破坏严重地区的植被恢复力度。

  十六、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工矿企业67家,2016年1月被环境保护部约谈,从整改情况看,当地虽开展了清理整顿,但锡林浩特中联金河水泥等3家企业仍未启动退出机制。草原管理部门还于2016年5月违规向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发放了草原作业许可证。

  责任单位:锡林郭勒盟党委、行署

  督导单位:自治区农牧业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目标:64家工矿企业中,采矿证已到期的企业立即关闭,采矿证未到期的企业立即停产、有序退出,回填治理矿坑,恢复原状;启动锡林浩特中联金河水泥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兴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退出机制。

  整改措施:

  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督导违规发放草原作业许可证的整改工作;锡林郭勒盟行署负责制定67家工矿企业有序退出保护区方案,并组织实施。目前已制定完成《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整改方案》(锡署发〔2016〕33号)和《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案》(锡署发〔2016〕44号)。

  (一)严格按照《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整改方案》(锡署发〔2016〕33号)和《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案》(锡署发〔2016〕44号)要求,进一步细化阶段性目标、任务和时限,强化责任落实和督促检查,确保64家工矿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彻底整改到位。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55家工矿企业,按照程序责令立即关闭,于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厂区所有设施设备,完成土地平整、矿石清理等工作。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9家工矿企业立即停产,有序退出。

  (二)制定锡林浩特中联金河水泥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兴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退出保护区方案,启动退出机制。

  (三)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立即收回违规发放的草原作业许可证;责令企业清理临时堆料场,恢复生态原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锡林郭勒盟委、行署成立整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整改工作。

  2.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锡林浩特市和盟直有关部门保护区工矿企业整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和整改定期报告制度,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区管理局对整改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4.强化督导考核。整改落实工作列入相关地区和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

  5.严格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落实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责任地区和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强化舆论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整改落实情况和查处结果。

  (五)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呼伦贝尔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扎泥河600万吨露天煤矿项目2013年投产至今,违规占用1423.19公顷天然草地,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责任单位: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

  整改目标:责令停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产能置换、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

  整改措施:

  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厅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呼伦贝尔市完成整改工作。

  (一)呼伦贝尔市政府责令企业停止生产。

  (二)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责成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完善手续,在企业未完善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

  (三)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晾晒池及渣场未经用地审批,违规占用天然草地18.6公顷。

  责任单位: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农牧业厅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善相关手续。

  整改措施:

  自治区农牧业厅按照职能职责,督导鄂尔多斯市完成整改工作。

  (一)制定整改方案。由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党委、政府牵头,成立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尽快制定《违规占用天然草地整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整改落实。

  (二)加快整改进度。全力加快整改进度,对未经用地审批违规占用草场的2个建设项目,于2017年12月底完成相关草原用地等手续的补办工作。

  (三)启动问责程序。由达拉特旗党委、政府牵头,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成立调查组,逐一厘清责任,于2017年6月底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十九、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1998年至2012年期间违法开垦林地73146公顷,2012年至2015年间仍违法开垦林地5232公顷。

  责任单位: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林业厅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按照莫旗退耕还林还湿规划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自治区林业厅按照职能职责,督导呼伦贝尔市推进整改工作。

  (一)截止2016年,按照《莫旗1998—2015年开垦林地退耕还林还湿规划》和《莫旗2016—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采取人工植苗还林、封山育林恢复等措施,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作,已完成测量划定退耕地块11069块,完成退耕13226公顷。

  (二)呼伦贝尔市委、政府继续按照规划,明确市、旗两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目标,签订责任状,分时间节点和作业设计,全面完成退耕还林还湿任务。

  (三)在今后5年时间内,持续开展全市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对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的问题严肃查处和整治,有效化解林地林草矛盾,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守森林资源红线,到2018年,完成退耕还林2.1万公顷,到2020年,完成退耕还林3.43万公顷并持续整改,全面提升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水平。

  (四)将林地保护列入呼伦贝尔市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呼伦湖综合治理方案经发展改革委批复后,自治区制定了2016至2017年实施方案,但进展缓慢,到督察组进驻时,责任分工及项目前期资金尚未落实,进入冬季后无法施工,2016年任务恐很难完成。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环保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20个重点项目;2020年具备区域水资源调、补、蓄、配综合能力,流域生态蓄水量得到基本满足和有效补给,水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自治区发改委统筹协调呼伦湖综合治理方案的推进、督导、保障等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环保厅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呼伦贝尔市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

  具体措施:

  (一)按照《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2016-2017年实施方案》,在已明确呼伦贝尔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步骤,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方案的落实。

  (二)加大呼伦湖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筹措和整合力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立审核、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推动工程顺利实施。

  (三)将2016年未完成的任务纳入2017年治理工作中,倒排工期,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确保2016-2017年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十一、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接纳河套地区90%以上农田排水,超过36%的总氮、55%的化学需氧量和62%的总磷来自农业污染,这是乌梁素海污染主要来源,但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下大的功夫治理。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2015年4月上报自治区,目前仍未批准实施。现场检查还发现,在乌梁素海保护区内,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下,擅自上马建设规模为养殖面积5000余亩的生态养殖配套工程,目前已建成总工程量的30%。2016年4月,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对项目进行了批复。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巴彦淖尔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环保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统筹推进综合治理,严控农业面源污染,持续改善乌梁素海整体生态环境。2017年6月底,全面完成生态养殖配套工程环评及相关建设手续;2019年乌梁素海水质达到Ⅴ类;2020年,入湖污染负荷减少60%以上,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富营养化程度明显降低,水生态系统全面改善。2017年6月底前对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违规批复养殖项目追责到位。

  整改措施:

  自治区发改委统筹协调推进《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的实施;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环保厅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巴彦淖尔市负责综合治理规划的组织实施。

  具体措施:

  (一)2016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了《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规划涉及70多个治理项目,计划投入资金80多亿元。按照“生态补水、控源减污、修复治理、资源利用、持续发展”的综合治理思路,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运转协调的管理机制,积极筹措项目资金,推动《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实施。

  (二)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土地轮转耕植,有效降解地膜、化肥、农药等土壤残留物,鼓励发展节水灌溉、测土施肥、实施生态农业,发展绿色经济,最大限度减少农田排水和农业施肥过程中的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农业污染物排放,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入湖水质,确保水体质量。

  (三)加快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态养殖配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力争2017年6月底完成环评和相关手续。

  (四)乌梁素海污染综合治理已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并作为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在国家有关部委专项治理资金支持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入的方式,通过地方自筹、社会融资和市场化运作落实项目资金,确保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早开工、早建成。

  (五)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岱海湖流域生态退化严重,近年来由于工农业用水大幅增长及降水量减少、蒸发量加大等因素影响,岱海湖水位快速下降,湖面急剧萎缩,水质逐年恶化。2005-2015年十年间水位平均每年下降0.37米,湖面面积已由88平方公里缩小至约60平方公里,蓄水量平均每年减少3000万立方米,目前湖内水量仅存4亿立方米左右,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再过一、二十年,作为北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治区第三大湖泊将会彻底消失。直到目前为止,自治区尚未批复并实施岱海湖综合治理规划。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乌兰察布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2017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的审批工作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入湖污染物大幅减少,水质得到改善。

  整改措施:

  2016年已对岱海湖周边的5个乡镇,约8万亩土地实施了退耕还湿、还林、还草工程,关闭机电井165眼。完成了《岱海湖水生态保护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规划实施。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做好相应配合工作,推动规划实施。乌兰察布市党委、政府负责《岱海湖水生态保护综合治理规划》报批工作,并组织实施。

  具体措施:

  (一)加快启动岱海电厂完成一期机组空冷改造、二期机组空冷升级工程。每年节水约690万立方米。

  (二)乌兰察布市党委、政府加大岱海流域农业节水力度。对岱海流域水浇地进行节水改造,将漫灌改造为滴灌,每亩可节水80立方米,每年可节约地下水1760万立方米。

  (三)凉城县党委、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通过在环岱海湖围设网围栏、种植芦苇等措施恢复岱海湖生物栖息地,促进湿地自我修复改善水质。加大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规范岱海湖周边饭店、景区污水排放和垃圾堆放点管理;加快农村污水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对流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实行粪便收集处理及综合利用,减少化肥、农药、地膜的使用,避免对岱海湖水的污染。

  (四)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全区水环境状况呈“好水减少、差水增多”。2015年,全区90个地表水断面中,达标断面同比下降7.7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其中,黄河支流12个断面有5个断面,西辽河流域14个断面有7个断面水质持续恶化。赤峰市老哈河、乌兰察布市黑河等河流水质2013年以来持续下降。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住建厅、农牧业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2016年底,4个断面完成整改,达标断面数量不减少,劣V类断面数量不增加;2020年底前,其余10个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地表水断面基本实现水质持续改善、稳中向好。

  整改措施: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我区境内重点流域水质断面达标工作,水利厅、住建厅、农牧业厅做好配合工作。自治区水利厅综合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各方面因素,合理调度调配湖库水量,在保障生活用水前提下,维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2017年6月底前,农牧业厅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一)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党委、政府:

  1.成立流域水环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流域水质断面达标方案,并组织实施,全力推进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2.加快推进自治区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废水实现集中处理,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水环境敏感区按照“水十条”要求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并投运;

  4.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2018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2020年底前,其它5个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二)加强水质监测断面监管。对监测值出现波动的断面,加密监测频次和采样个数,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断面达到水功能区划设定的目标要求。对跨省界、跨市界的断面,加强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力争断面达到水功能区划设定的目标要求。

  (三)加强执法监管。加大沿黄河、西辽河等流域的沿河工矿企业、畜禽养殖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执法监管力度,确保入河排口水质达标。

  (四)强化考核问责。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对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进展缓慢的,约谈盟市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具体措施:

  呼和浩特市:

  1.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深度处理工程,保证运行效果。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能力达到52万吨/日,处理后的排水全部达到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

  2.继续推进“五河四库两湖”城市水系建设工程。投资约266亿元,对总长度45.4公里的大黑河、乌素图河、小黑河、扎达盖河、哈拉更河城区段进行综合治理,改造乌素图水库,新建奎素水库。

  3.全面封堵非法入河直排口,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管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外排水全面达标。

  赤峰市:

  1.督促西辽河支流沿岸的旗县区完成河道及两岸畜禽粪便、生活和建筑垃圾清理及河道沙坑整治工作,确保河道水流畅通。

  2.增设水质监控断面,对各旗县区地表水出入境断面、城关镇上下游断面进行考核。

  3.严格落实《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

  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河治理方面:

  1.提高流域城镇污水管网收集率及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前乌兰木伦镇、康巴什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

  2.制定全市《矿井水中水综合利用方案》,建设康巴什、东胜区南郊、万利中水拦蓄工程及中水回用工程、乌兰木伦镇矿井水集中处理工程,处理后矿井水全部回用或贮存。

  3.清理河道32.5公里,完成护岸工程12公里。

  龙王沟治理方面:

  1.2018年底前,在高家渠等5个支系开展支流综合整治及镇区管网改造工程,铺设排污管道5226米,清淤41664.08立方米。完成12处污水改造工程,新建4处雨水工程,增加(改造)雨污管线工程4698米,解决流域支系及镇区污水排放问题。

  2.加强流域重点污染源监管,推进中水、矿井水回用。2016年底前,完成准能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设官板乌素煤矿矿井水综合利用改造工程和国华电厂循环冷却水处理工程,建成后2个厂矿的废水将不再排入龙王沟。

  3.2017年底前,完成龙王沟塔哈拉川8号橡胶坝下游河道治理,对河道内私搭乱建、私垦农田进行取缔拆除,对河道内垃圾、淤泥进行清理,建设隔离围栏设施。

  乌兰察布市:

  加快中水回用项目建设进度,中水回用项目建成投运后,将氟化工业园区(东、西)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丰镇发电厂污水站的处理废水全部接纳进入中水回用厂,实现循环利用。

  通辽市:

  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开河大瓦房断面上游两岸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集中养殖,开展集中治污,对影响流域水质的养殖场进行治理、搬迁或调整压缩。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施绿色控害技术。加强畜禽粪便基本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兴安盟:

  1.2018年底前,完成科右中旗南鼎乌苏污水处理中心扩能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减少各项污染物排放量。

  2.与通辽市联合对通辽市界霍林河宝日胡吉尔断面水质进行监测,监控上游来水水质。

  3.加强巡查、督查力度,杜绝沿岸生产生活废水直排入河。

  二十四、赤峰市老哈河兴隆坡断面水质由2013年的Ⅲ恶化为2015年的Ⅳ类,宁城县污水处理厂、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实验区污水处理厂、赤峰兴泰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赤峰市英金河小南荒断面水质由2013年的Ⅳ类恶化为2015年劣Ⅴ类。赤峰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每天5万吨左右生活污水直排环境,导致水质恶化,2013年至2015年直排入河量分别为1598.59万吨、1721.25万吨、1842.8万吨,此外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华源毛业有限公司向英金河排放废水,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现象。

  责任单位:赤峰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住建厅、环保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老哈河兴隆坡、英金河小南荒断面水质基本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17年6月底前,赤峰市资源型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等3家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立行立改,实现废水稳定达标;禁止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华源毛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英金河排放废水。

  整改措施:

  赤峰德润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赤峰中心城区城市污水的收集处理,一、二、三期工程及红庙子分公司实际处理能力18.5万吨/日,能力不足。2015年12月,建设完成了四期污水处理工程,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日,于2016年8月开始进水调试运行,将原来每天未能处理直接排放的5万吨城市污水全部处理,并于2016年10月开始达标排放。

  (一)成立流域水环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达标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升级改造工作,推动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赤峰华源毛业有限公司搬迁入园区,所有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三)加快城镇棚户区、城边村、城中村的雨污分流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加快污水管网向城镇周边村镇的辐射,优先解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保证城镇污水应收尽收。2017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元宝山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改造。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取缔并封堵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开展河道整治,彻底清理河道淤泥,回填河道沙坑,确保河道清洁畅通。加快推进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锡伯河百公里水生态文明景观带建设工程、老哈河防洪减灾工程建设。合理调配水库水量,维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六)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减少农业化肥使用量。划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建设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

  (七)增设水质监控断面,对各旗县区地表水出入境断面、城关镇上下游断面进行考核。

  (八)建立巡查巡检制度,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企业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和非法倾倒行为。对存在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严肃查处。

  (九)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各地政府对污水处理厂“大马拉小车”、超标排放等问题未给予足够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行问题严重,存在“三低”现象。负荷率低,2015年全区113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为71.7%,有45%左右负荷率低于60%。运行达标率低,2015年全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仅为38%左右,超标排放现象普遍。回用率低,“十二五”期间,全区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66.11万立方米/日,仅达到国家要求的45.4%。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全区运行3年以上的旗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要全部提高到75%以上;全区设市的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区污水处理厂实现基本稳定达标;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

  整改措施:

  自治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处罚力度,推进提高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率;自治区水利厅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提高中水回用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统一组织、强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解决污水处理厂“大马拉小车”、超标排放、中水回用率低等问题,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投入,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一)自治区住建厅围绕提高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标率和中水回用率,2017年6月底前牵头制定出台总体整改方案,并统筹推进提高全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标率、中水回用率。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和《运营单位规范化考核细则》,对考核工作中评价为一般和较差的地区和污水处理厂,采取“一地一策”的方式进行督导。

  (二)各盟市党委、政府

  1.解决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低的问题。一是立即组织专家对确因设计规模偏大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提出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2018年底前,实现污水管网与污水产生量相匹配,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加大城镇棚户区、城边村、城中村给排水管网的建设改造力度,加快污水管网向城镇周边村镇的辐射,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收纳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应收尽收。三是加快实施现有雨污合流制排水系统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2.解决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低的问题。一是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二是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行为依法查处。逐步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解决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回用率低的问题。一是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质供水、就近利用”的原则,制定再生水利用规划,推进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推动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特别要加强新建企业立项取水许可管理,优先考虑配置中水,逐步提高中水回用率。二是培育和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经营再生水业务,形成合理的再生水回用价格。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4.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项目。

  二十六、呼伦贝尔市14座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大马拉小车”问题,近10家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呼伦贝尔牙克石益民污水处理厂2015年、2016年长期超标排放。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每天2万吨污水未按规定处理排往新开河。

  责任单位: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住建厅、环保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14座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全部提高至60%以上,解决“大马拉小车”问题,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扎赉诺尔区生活污水全部进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

  整改措施:

  自治区住建厅、环保厅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大对呼伦贝尔市污水处理厂“大马拉小车”、超标排放等问题整改的督导力度;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确保问题按期整改到位。

  (一)对全市14座污水处理厂“大马拉小车”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工作,通过对原有工艺进行技术改进,曝气池加设隔断,减少池内容积,以及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扩大污水收集率等方式,提高负荷率。重点实施总投资1.1亿元的根河、新左旗、新右旗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

  (二)开展全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组织各旗市区污水处理厂深入研究分析超标排放的具体原因,针对极寒气候影响、设备老化等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推进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新右旗、新左旗等呼伦湖周边区域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工程总投资2.38亿元,将排放标准提升至一级A。

  (三)牙克石市党委、政府针对牙克石益民污水厂长期超标排放问题,实施总投资5100万元的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在工程设计中对粪大肠菌群做重点处理。2018年12月底前改造完成。改造完成前,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四)针对扎赉诺尔每天2万吨污水直排问题,一是加快启动污水处理厂调试运行,在管网未覆盖的地区通过污水车等运输方式,将城区生活污水全部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严格控制新增污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二是采取PPP融资方式,实施总投资4800万元的提标改造工程,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实现水质排放标准达到一级A;三是结合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加快推进南煤沟、北煤沟、北氧化塘等存量污水治理工作。

  (五)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锡林郭勒盟12家污水处理厂中8家负荷低于60%,阿巴嘎旗、太仆寺旗等5家长期超标排放。

  责任单位:锡林郭勒盟盟委、行署

  督导单位:自治区住建厅、环保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正蓝旗、多伦县、阿巴嘎旗、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苏尼特左旗等8个旗县污水处理厂负荷率提高到60%以上;阿巴嘎旗、太仆寺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锡林浩特市等5个旗市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自治区住建厅、环保厅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大对锡林郭勒盟污水处理厂“大马拉小车”、超标排放、负荷率低等问题整改的督导力度;锡林郭勒盟盟委、行署确保问题按期整改到位。

  (一)正蓝旗、多伦县、阿巴嘎旗、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苏尼特左旗等8个旗县根据城镇日收集污水量和实际处理量重新调整设计能力方案,通过采取对污水池进行合理分割等方式,提高负荷率,降低运行成本。

  (二)加快推进阿巴嘎旗、太仆寺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锡林浩特市等5个旗市污水处理厂改造和建设中水处理工程,城镇绿化、工业、消防、车辆清洗、建筑施工等优先使用中水。

  (三)全面启动城镇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开展地下管网摸底调查,对使用年限超过期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地下管线全面改造升级。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大力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基本实现城镇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进地下管网电子实时监控系统建设,提升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平。锡林浩特市新绿原污水处理厂在改造升级原污水处理厂处理设备及工艺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和增设蓄水池,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四)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大排放口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企业、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一律关闭取缔。特别要严肃查处屠宰、绒毛、工业等企业生产废水未经预处理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把好污水进口关,坚决杜绝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物进入污水管网系统。

  (五)将城镇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有序参与污水处理、雨水、排水等设施的建设运营。

  (六)严格污水处理运行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污水处理安全稳定运行纳入盟行署对各地重点工作效能考评范围。对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地区进行表彰,由盟级财政以奖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多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七)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八、包头市主城区污水处理管网建设滞后、污水收集不到位,导致每天有7万吨生活污水未有效处理直排二道沙河,2015年再生水回用率仅为15%左右。

  责任单位:包头市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住建厅、环保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加快主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拓宽再生水回用途径,使再生水回用率逐步达到35%以上。

  整改措施:

  自治区住建厅、环保厅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大对包头市主城区污水处理管网建设滞后、污水收集不到位、生活污水未有效处理直排二道沙河、再生水回用率低等问题整改的督导力度;包头市市委、政府确保问题按期整改到位。

  具体措施:

  (一)对7万吨生活污水的彻底排查,核清污水来源、排放点位、排放去向、排放量等基础信息,分类并采取工程措施予以解决。昆河方面:新建100吨/日规模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四道沙河方面:北郊污水厂废水处理达一级A标准后,排入四道沙河作为河道景观和赛罕塔拉城中草原的补水;小油河排放的工业废水目前已实现达标排放;国安森林花园小区排放的生活污水,经400吨/日规模的小型污水设施处理后,用于赛罕塔拉城中草原的绿化和景观用水;西河方面:加快推进接入万水泉污水处理厂管线(包伊公路污水管线)工程建设,将西河明排的污水全部接入万水泉污水厂处理,管线长度约10公里;二道沙河方面:三电厂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河道,作为河道景观补水,新建1000吨/日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二)针对再生水回用率低的问题,一是加快推进包头市污水资源化利用再生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建成后,全市再生水利用率将提高到35%以上。工程总投资5.2亿元,新建再生水管网226公里。二是统筹水资源优化配置,按照“分质供水、集中就近”原则,鼓励各类用户优先使用再生水,对符合使用再生水条件的用户,限制提供其他优质水源,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整地下水、自来水、再生水价格,使再生水价格具有比价优势,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分配。

  (三)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九、自治区主管部门未经检查、核实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及达标情况,违规发放运行补贴。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立即停止违规发放补贴行为,严格执行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行补贴有关规定。

  整改措施:

  (一)制定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考核办法及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上半年完成全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与自治区环保厅在线数据平台的对接工作;

  (二)2017年上半年,完成对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上年度考核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和年底考评结果,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虚报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减其下一年度奖励资金或取消该地区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地下水超采严重。2011年至2015年,全区新增灌溉机井19.75万眼,占现有灌溉机井的35%,全区33个地下水超采区年均超采量达6.27亿立方米,超采导致多盟市地下水水位下降明显,仅2014年至2015年,通辽、呼和浩特和包头地下水水位分别下降0.85米、0.62米和0.31米。

  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到2020年,通辽、呼和浩特市区和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三个大型超采区的压采量达到超采量的60%以上,水位达到控制水位,其余30个超采区达到采补平衡,水位达到控制水位,水位不再下降。

  整改措施:

  自治区水利厅统筹推进全区地下水超采整改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或完善超采区整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对其辖区的地下水管理及超采区治理负总责,对于跨行政区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总责,于2017年根据《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重要水源和地下水超采区水量水位双控制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治理措施和部门分工,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或完善超采区治理工作方案,做到“一区一案”。

  (二)加强灌溉机电井管理。以旗县为单元,2017年年底前完成“十二五”新增灌溉机电井摸底调查工作。对于合规的灌溉机电井,于2018年底前完善相关手续;对于可能造成新的超采区或其他不合规的机电井,于2019年底前完成封闭工作。对于新增灌溉机电井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项目,均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合理控制新增灌溉机电井的布局和规模。

  (三)加快超采区治理。上一级党委政府对下一级党委政府负责的超采区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水十条”考核,确保按照治理方案落实压减灌溉面积、节水改造、水源置换及监测等各项治理措施。自2017年起,自治区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要水源和地下水超采区水量水位双控制方案》的要求,对全区33个超采区和58个重要水源地的取水量和水位进行考核。

  (四)继续加大违规取用地下水检查工作。逐年针对重点园区和企业开展地下水专项检查工作,对盟市和企业的重点问题进行现场检查,逐一对接,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将其和封闭地下水源井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差异化指标。

  (五)逐步提升地下水监测水平。2020年前完成自治区2000眼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建成覆盖全区的地下水监测网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超采区治理和地下水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三十一、违规使用水资源。督察组现场检查69家用水企业,有23家存在违规使用水资源问题。2004年以来,自治区职能部门累计受理55个水权转让项目,实际仅完成3个,导致本应取用地表水的工矿企业大量违规取用地下水。巴彦淖尔临河热电厂、巴彦淖尔华能乌拉特电厂、鄂尔多斯京东方源盛光电、鄂尔多斯中轩生化等企业无证取用地下水;呼和浩特天野化工、中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在限采区内违规取用地下水;因引黄工程或中水工程不到位,鄂尔多斯亿利化学、鄂尔多斯博大实地化学、鄂尔多斯蒙大新能源、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通辽中联水泥、晨烁天易新能源等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各级水利部门水资源监管力度不足。

  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通辽市等相关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完成20个已投产水权转让项目的取水许可证发放工作,其余35个水权转让项目将根据各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进展,实施动态管理,收回久拖不建项目水权转让指标;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水源置换工程建设和违规地下水自备井封井工作,杜绝违规使用水资源。各级水利部门加大水资源监管力度,严禁违规使用水资源。

  整改措施:

  自治区水利厅统筹推进、督促指导违规使用水资源整改工作。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通辽市等相关盟市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违规使用水资源整改工作负总责,按期完成整改工作。

  (一)加快推进水权转让项目。2017年6月底前完成55个水权转让项目中的8个项目的取水许可证发放工作,自治区水利厅督促相关盟市和企业向黄委会申领取水许可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其余12个已投产水权转让项目取水许可证发放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鄂尔多斯水权转让二期水权转让项目的工程核验工作,推动加快鄂尔多斯二期水权转让项目的取用水手续的办理。对于其余的35个水权转让项目,根据各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和工程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无望上马的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及时收回其水权转让指标并配置给其他的企业;对于新投产具备发放取水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及时督促企业申领并协调黄委会发放取水许可证。

  (二)加快推进供水工程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大草湾供水工程建设(为乌审旗纳林河工业园区供水,其中包括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2017年底前,完成亿利化学项目黄河供水管线连通工程(为鄂尔多斯亿利化学供水)和图克工业园区供水工程建设(为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供水);2018年底前,完成中天合创黄河供水管线预留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分水口供水管线联通工程(为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京东方)供水)和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园区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建设(为中轩生化有限公司供水)。

  (三)加快水源置换工程建设和封井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奈曼旗宏基水泥有限公司、晨烁天易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中水置换地下水工作;完成呼和浩特天野化工、中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自备井封井工作。2017年8月底前,完成巴彦淖尔华能乌拉特电厂和巴彦淖尔市临河热电厂水源置换工作。

  (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将地下水管理、水权转让、中水回用等具体工作纳入到《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6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中,2017年对相关盟市主要领导进行考核。加强对各级水资源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每年开展一到两次全区范围的执法检查,加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力度。

  (五)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煤化工行业耗水量巨大,目前自治区已建成投产29家,在建7家,取得“路条”9家,将新增用水4亿立方米,其中鄂尔多斯市将新增用水量3亿立方米,如不采取措施,水资源和水生态失衡问题将更加突出。

  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对违规使用地下水、取用地下水超标准的项目进行核查,监督企业完成整改任务。2020年底前建立起煤化工项目建设规模和产业布局与区域水资源、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体系,不能因为煤化工项目的上马而侵占生态及其他行业用水。

  整改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盟市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煤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和环境承载能力负总责,并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划。

  (二)严格控制煤化工项目上马。自治区发改委在确定煤化工等高耗水产业布局和规模时要配合自治区水利厅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把煤化工项目准入门槛,水资源短缺地区不再布局煤化工项目,严禁煤化工项目侵占生态用水及其他行业用水。

  (三)严控区域取水总量。自治区水利厅在批复煤化工等项目水资源论证时,按照不超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的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为准则,对于已经达到或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乌海市等地区,必须通过水权转让或使用再生水等方式解决,不再新增取水量。对于煤化工项目,严禁使用地下水、鼓励使用中水和疏干水,控制使用地表水。

  (四)加强煤化工等项目的日常用水管理。2017年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发改委对全区煤化工项目核查,重点核查违规审批、使用地下水,超指标用水等行为,责令其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对煤化工企业用水进行实时在线监控。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加强各行业用水监督管理,每年针对地下水管理、取水许可审批和水功能区监督等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十三、呼伦贝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突出。全市70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只有10个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及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区内虽建有警示标识,但未建立明确的地理坐标。

  责任单位: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环保厅、住建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完成60个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综合治理,确保水源地取水水质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不低于现状或逐步好转目标。

  整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呼伦贝尔市成立专项整改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将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旗市区和相关部门,明确具体整改措施、责任人及完成时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二)对全市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所有在用、备用和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逐一排查,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履行报批程序。

  (三)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逐一完成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对一级保护区进行围封,设专人管理,安装视频监控、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水源安全。

  (四)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彻底清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加强对二级保护区及汇水区域内污染源的治理,建设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对保护区内分散式生活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处理,消除污染隐患。开展旅游景点环境综合整治。

  (五)2017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对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进一步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

  (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管控水平。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风险源名录,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应于2014年底完成,而自治区将其推迟至2017年。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34座加油站和2座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整改措施:

  商务厅统筹协调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内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商务厅设立由厅长任组长的油气回收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盟市成立由分管商务工作的副盟(市)长任组长、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油气回收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落实油气回收整改任务,指导、协调、督促本地区抓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整改落实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成品油管理办法》的有证无站、长期停歇业、拆迁的加油站、储油库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对只经营柴油的加油站、储油库,完成经营业务确认和变更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和储油库,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进一步明确整改任务和要求;对已通知整改但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进行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储油库,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严肃查处。已建加油站、储油库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未通过环保验收的,商务部门不予年审。

  (三)加强督导考核。根据整改任务清单进一步细化目标责任,把整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旗县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各盟市商务部门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商务厅每月10日前通报各盟市油气回收治理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并随机安排检查、督导。对在油气治理整改工作中,未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落实油气回收治理防治措施,存在监督缺位、执行不力等的相关企业和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对虚报、瞒报治理任务的,通报相关盟市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十五、全区尚有10家企业22台火电机组未建设脱硫设施,其中呼伦贝尔多家企业长期严重超标。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2017年6月完成整改机组14台,2017年底前完成整改机组8台。

  整改措施:

  环保厅统筹协调推进整改工作。相关盟市党委、政府负责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呼伦贝尔市责令长期严重超标的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严格查处。

  具体措施:

  22台火电机组中,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机组14台:东海拉尔发电厂1台机组关停;内蒙古大雁矿业雁中电厂2台机组、百业成酒精1台机组、大兴安岭浆纸3台机组、鄂伦春光明热电2台机组、通辽利牛2台机组建成脱硫设施并运行;兴安热电公司第一热电厂3台机组淘汰。2017年底前完成整改机组8台:牙克石热电厂1台机组淘汰;牙克石热电厂2台机组、额尔古纳兴通热力2台机组、呼伦贝尔北方药业3台机组建成脱硫设施并运行。

  三十六、全区有7个未纳入国家年度能源建设计划的自备火电厂违规上马,涉及总装机容量511万千瓦。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前:未开工火电项目严禁开工;已停工火电项目不得复工;在建火电项目,暂停建设。

  整改措施:

  自治区发改委统一调度整改工作。包头市负责中电投土右发电厂、希望铝业自备热电厂2个未开工项目和包铝自备热电厂违规在建项目的整改工作;鄂尔多斯市负责已停工的绿能光电热电厂整改工作;通辽市负责和谊自备发电厂未开工项目和锦联铝材动力车间、创源铝材动力车间2个违规在建项目的整改工作。

  (一)开展专项整治。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党委、政府成立工作组,立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排查7个违规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分别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二)建立长效机制。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在全区彻底排查,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三十七、在包头市中铝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未实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情况下,包头市发展改革委为50万吨铝合金项目(含动力车间)办理了备案手续。目前中铝项目已完成厂房立柱及电解槽基础建设。

  责任单位:包头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

  整改目标:全面落实50万吨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2017年6月底前对包头市发改委违规备案问题追责到位。

  整改措施: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督导整改工作。包头市党委、政府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工作。

  (一)责令中铝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停止建设,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在未完成产能置换手续前,不得恢复建设。

  (二)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八、2015年,兴安盟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扩建钢铁项目,兴安盟行署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责令企业停止建设。

  责任单位:兴安盟盟委、行署

  督导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负责督导整改工作。兴安盟盟委、行署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工作。

  (一)责令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新增产能项目停止生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在未完成钢铁产能置换指标前,不得恢复生产。

  (二)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九、截止2015年底,全区建成区仍有654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老旧小锅炉未淘汰,而2014年至2015年又违规新建部分小锅炉。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环保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2016年底前淘汰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老旧小锅炉380台,其中:呼和浩特市46台、赤峰市13台、鄂尔多斯市6台、乌海市17台、阿拉善盟34台、通辽市67台、呼伦贝尔市6台、兴安盟15台、锡林郭勒盟142台、乌兰察布市34台;2017年底前淘汰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老旧小锅炉274台,其中:呼和浩特市71台、赤峰市12台、鄂尔多斯市6台、阿拉善盟15台、呼伦贝尔市5台、兴安盟12台、锡林郭勒盟141台、乌兰察布市12台。2014至2015年违规新建的小锅炉于2017年8月底前全部淘汰,禁止违规新建锅炉。

  整改措施:

  自治区住建厅负责调度督办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供热锅炉淘汰工作;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调度督办10蒸吨/小时及以下供热锅炉以外淘汰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负责制定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成立10蒸吨/小时以下及老旧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制定整改方案。对照未淘汰锅炉清单,科学合理制定替代、改造方案,通过加大集中供热、利用工业企业余热和风电等清洁能源、“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措施淘汰燃煤老旧小锅炉。

  (三)强化行政问责。各盟市要建立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自治区住建厅、环保厅对淘汰工作进展缓慢的盟市,进行约谈。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盟市对淘汰任务清单和任务完成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全区城区散煤污染治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2015年,呼和浩特、包头和赤峰采暖季二氧化硫浓度分别比全年平均浓度高出79%、45%和89%,细颗粒物(PM2.5)浓度分别高出52%、42%和47%,季节性大气污染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住建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各盟市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原煤散烧治理,到2018年底全区城市建成区原煤散烧量比2015年削减35%左右;原煤散烧总量、采暖期二氧化硫及细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到2020年底,呼和浩特、包头和赤峰季节性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整改措施:

  自治区环保厅、住建厅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城市建成区原煤散烧治理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原煤散烧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各盟市成立城市建成区原煤散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本盟市城市建成区原煤散烧治理工作。

  (二)加快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拆迁改造工程。

  (三)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推进成立热网公司,逐步实现对热网资源的统一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广民用节能环保采暖炉和民用洁净型煤,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热的示范工程。

  (四)划定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质检、工商部门加强煤炭市场监管,禁止销售劣质煤炭。

  (五)强化考核问责。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情况考核,对各盟市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盟市进行问责。

  具体措施:

  呼和浩特市:

  1.2017年底完成京能盛乐电厂热源入呼工程、实施大唐托电热源入呼工程,新增1亿平方米供热能力。

  2.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左旗金山工业园区完成集中供热工程。

  3.加快呼和浩特市周边旗县所在地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土左旗、托县集中供热普及率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和林县、清水河县集中供热普及率每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和15个百分点。

  4.大力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2017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完成50个“城中村”和164个“棚户区”改造任务。

  包头市:

  1.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6.87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

  2.加大民用洁净型煤推广力度,落实《包头市主城区及周边重点区域燃煤散烧治理工作方案》,推进民用洁净型煤替代工程,加快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居民供热的示范工程建设进度。

  赤峰市:

  1.发展绿色热力,深入挖掘燃煤发电机组供热潜力,推进大型清洁高效燃煤集中供热站改造,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工业企业的余热资源,有序推进风电与光伏发电供热,结合棚户区改造,到2018年底,完善和改造城镇供热管网不少于200公里,城镇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90%以上。

  2.加大城中村、棚户区、城市周边平房居民燃煤小火炉清洁化改造力度,减少采暖期燃煤量及污染物排放量。

  3.强力淘汰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底,淘汰建成区内12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并接入城镇集中供热。

  4.推进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提高天然气使用率。到2017年底,赤峰市拆迁棚户区5.1万户,棚户区范围内居民采暖燃煤小火炉全部拆除。

  四十一、乌海及周边地区主要煤炭产地煤田自燃环境问题严重,乌海、鄂尔多斯、通辽和包头等地有煤矿及煤堆火点377处,火区面积1058.7万平方米,自治区煤田灭火工程2012年后处于停滞状态。其中乌海市煤矿自燃火点341处,火区面积达626.2万平方米,至今无一完成验收。根据测算,乌海及周边地区煤层自燃和煤矸石自燃排放二氧化硫约2.54万吨,是该区域居民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七倍。2015年乌海市大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高出自治区平均水平125%、8%、18%、50%、34%,其中二氧化硫、PM10、PM2.5三项污染物浓度监测数值位居全自治区各盟市第一。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包头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煤矿安监局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大力推进煤矿及煤堆火点治理工作,2018年底前全区377处火点治理完成60%以上,2020年底前治理完成90%以上;按照《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方案》,2018年底前乌海市341处火点治理完成并验收70%以上,2020年底前治理完成并验收95%以上;2016-2020年乌海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浓度逐年下降,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

  整改措施:

  自治区经信委、国土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灭火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环保厅负责协调统筹乌海及周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乌海市负责行政辖区内341处煤矿及煤堆火点治理工作;鄂尔多斯市负责行政辖区内26处煤矿及煤堆火点治理工作;通辽市负责行政辖区内9处煤矿及煤堆火点治理工作;包头市负责行政辖区内1处煤矿及煤堆火点治理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采矿权人是灭火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同时明确盟市政府是灭火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水利、煤矿安监等部门共同做好灭火工程的督察、指导、考核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共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对历史遗留的、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由盟市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二)强化目标考核。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65号)要求,对分解到自治区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考核的内容开展对口考核。通辽市、包头市参照本《细则》进行考核。

  (三)严格督导检查。要求有关盟市在方案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逐个火点制定治理措施,制定本地区煤矿火点治理总体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到位。各盟市建立目标台账,倒排工期,做到治理完毕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加大对有关盟市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实行台账督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

  (四)建立工作机制。自治区经信会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及时了解掌握反映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的相关政策,形成工作联动的强大合力。

  (五)加大执法力度。国土部门对涉及火点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排土场管理和矿区闭坑治理开展情况。对治理不达标和不进行治理的煤矿,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争取专项资金。深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国土部门将377个火点治理项目中历史遗留或矿权灭失的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七)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二、煤炭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灭火工程排土场管理和矿区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无人监管。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国土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和措施: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自治区主席令212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和煤矿采空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分解职责。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管理部门)履行灭火工程的监管责任,对灭火工程逐一明确治理主体,逐级分解责任,定期考核,督促治理主体完成灭火任务。国土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排土场管理和闭坑治理。经信部门与国土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四十三、目前全区建成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处置能力87.59万吨、含砷废渣处置能力3万吨。但2015年,全区12家企业产生冶炼废渣78.6万吨,实际处置量12.36万吨;产生含砷废渣3.9万吨,均未得到处置。到2015年底,未经综合利用和处置的冶炼废渣和含砷废渣长期违规堆存,全区累计堆存量已达到286.6万吨。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全区2015年未处置的78.6万吨冶炼废渣和3.9万吨含砷废渣得到妥善处置;全区累计堆存的未经综合利用和处置的286.6万吨废渣长期违规堆存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整改措施: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调度、推进全区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含砷废渣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相关盟市党委、政府负责制定综合利用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分解任务。2015年,包头市共有3家企业产生1.17万吨有色金属废渣。同时,3家企业还有历年累计违规贮存的0.45万吨有色金属废渣;2015年,赤峰市共有5家企业产生38.04万吨有色金属废渣和3.9万吨含砷废渣。其中,4家企业还有历年累计违规贮存的105.7万吨有色金属废渣,1家有2.93万吨含砷废渣;2015年,巴彦淖尔市共有5家企业产生29.79万吨有色金属废渣。其中,3家企业还有历年累计违规贮存的118.5万吨有色金属废渣;2015年,锡林郭勒盟有1家企业产生9.25万吨有色金属废渣,同时,该企业还有历年累计违规贮存的59万吨有色金属废渣;2015年,通辽市共有2家企业产生0.22万吨有色金属废渣。其中,1家还有历年累计违规贮存的0.003万吨有色金属废渣;2015年,阿拉善盟有1家企业产生0.17万吨有色金属废渣。以上企业要严格按照危废利用处置相关规定,制定详细的利用处置计划,倒排工期、限期完成整改。

  (二)加大监管力度,按期完成任务。自治区环保厅按月调度、按季督导。有关盟市党委、政府严格按照综合利用和处置方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堆存危险废物的企业,有关盟市政府要逐家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自治区环保厅对各盟市的冶炼废渣和含砷废渣处置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产生量、转移量和处置能力,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产生的冶炼废渣和含砷废渣及时处置利用。

  (五)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四、神华包头煤化工2000吨活性污泥、包头铝业公司6300吨电解槽大修渣超期贮存。

  责任单位:包头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对2家企业存量危废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整改措施: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督促指导包头市对神华煤化工2000吨污泥、包头铝业公司6300吨电解槽大修渣超期储存依法查处和无害化处置工作;包头市党委、政府督促企业制定处置方案、按期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一)包头市责令神华包头煤化工、包头铝业公司强化内部监管,按期确保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的环境安全;

  (二)2家企业将超期贮存危废的种类、数量、堆存场所等情况报送包头市政府,由包头市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三)启动实施神华包头煤化工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神华包头煤化工根据国家环保部评估中心对煤制烯烃项目后评价提出的有关活性污泥综合利用建议,采用GE水煤浆气化工艺,将活性污泥与原料煤复配制浆,送入气化炉制取合成气,对产生的活性污泥全部予以综合利用。

  (四)2016年底包头铝业公司电解槽大修渣无害化处理项目建成并投运。项目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包头铝业有限公司炭素厂厂区内,总占地面积2700平方米,总投资1400万元,建设处理能力为10000吨/年,2016年10月25日开工建设。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整改时限推进无害化处置项目顺利投入运行,按期将企业存量危废全部处置完毕。

  四十五、包头市危废综合处置中心自2011年建成以来,一直未能正常运行,导致该地区危废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企业厂区暂存2412吨危险废物,大量危险废物露天堆放,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包头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实现包头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正常运行、尽快处置厂区暂存的2412吨危险废物,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督促指导包头市党委、政府全力推进危废综合处置中心综合整治工作。

  (一)包头市委、政府成立专项整改领导小组。明确包头市危废综合处置中心运营责任主体,制定专项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

  (二)包头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手续,确保如期正常运营。责成企业限期对场内暂存的2412吨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置。

  (三)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六、包头市石拐工业园区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在附近沟壑堆存已经几十年。

  责任单位:包头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固废填埋场,妥善处置在附近沟壑堆存的固体废物

  整改措施: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督促指导包头市党委、政府全力推进包头市石拐工业园区企业堆存的固体废物清理整治工作。

  (一)包头市立即组织开展固废种类、数量、堆存场所自查工作,并制定处置方案;

  (二)启动实施石拐工业园区冶金类工业固废处置场一期、二期工程建设,三解决历史固体废弃物长期堆放问题,规范工业园区固废收集、清运、处置。

  建设一期处置场:处置场占地面积72亩,库容42万立方米、65万吨,概算投资3180万元。计划2017年4月初开始施工,2017年7月30日前完成施工,2017年8月30日前正式投入运行,对堆存的固体废物实施处置。

  建设二期处置场:处置场占地面积约70亩,库容40万立方米、60万吨,概算投资3000万元。计划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可研报告、环评、能评及立项等前期手续办理工作,2017年10月初施工,2018年12月底完成整体施工,全部完成剩余固体废物的处置。

  (三)包头市政府要督促园区和企业如期完成各项整改工作,确保任务的落实。

  四十七、全区64个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中,园区规划大、入驻企业少、停产企业多的现象比较普遍,29个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园区污水直排或超标排放与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大马拉小车”现象并存。31个园区未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大多数园区未配套建设正规渣场。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住建厅、环保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加快园区清理和整合力度,推动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加快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固废处置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解决污水直排、超排和污水处理设施“大马拉小车”问题。到2020年底,工业园区现存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整改措施: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牵头对全区工业园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自治区住建厅、环保厅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工业园区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严格按照“四至”范围调整工业园区规划面积,修编总体规划。在国家六部委开发区审核“四至”范围明确后,由自治区住建厅督促工业园区按照审核公告的“四至”范围调整园区规划面积,于2018年年底修编完善总体规划。责任主体是盟市政府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实施主体是工业园区;督促部门是自治区住建厅。

  (二)2018年12月前,完成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和规范渣场等环保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工作。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园区治污、供热和渣场建设项目计划,经园区所在地盟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相关盟市规划、住建部门督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解决园区污水直排、超标排放和污水处理设施“大马拉小车”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目标和时限要求,经所在地盟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相关盟市环保部门督办。

  (三)加强招商引资,推动项目建设,努力解决园区入驻企业少、停产企业多的问题。自治区经信委要积极协调盟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促进更多的项目和企业落地;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措施,千方百计保障驻园企业稳定生产运行,健康发展。到2020年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套能力得到明显改善。

  (四)建立健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126号)要求,自治区经信委要切实担负起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积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并督促盟市切实加强环保、供热等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业园区正常建设发展和驻园企业正常运行。在2016年各部门、各地区落实《关于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开展的整治规范工业园区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完善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三废”排放、集中供热、渣场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园区准入指标,将工业园区功能性基础设施配套水平作为园区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加强考核,切实提高园区产业发展配套保障能力。

  四十八、北方药业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建设之初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问题,投产后存在异味扰民、水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固体废物违规处置等问题,群众投诉严重,督察组现场发现生力源肥业违规填埋北方药业委托其处置的废菌渣,问题严重,性质恶劣。

  责任单位: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整改目标:全面提升监管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企业严格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和工业固废处置标准,实现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全面升级改造异味处理工艺系统,彻底解决周边群众投诉问题。在环境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前,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

  整改措施: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督促指导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北方药业环境污染整改工作。

  (一)呼伦贝尔市市委、政府成立整改工作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落实责任,细化整改措施,全力推进整改工作。

  (二)责令北方药业停止生产,进行全面整改。在环境问题未彻底解决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如未全面落实停产整治要求擅自恢复生产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责成企业委托环境科研机构,针对异味扰民、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环境问题,编制北方药业环境整治方案,升级改造污染防治设施。

  (四)严格环境监管,牙克石市政府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指派专人驻厂监管,对整改工作实施全方位、全时段、全流程监督检查。

  (五)对生力源肥业违规填埋的废菌渣进行彻底清理并妥善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对喷浆造粒车间烘干炉进行技改,并配套建设尾气处理装置,消除异味问题。

  (六)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九、通辽霍林河地区电解铝产业存在未批先建、未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责任单位:通辽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对霍林河地区电解铝产业进行规划环评,依据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该地区电解铝产能;削减氟化物排放总量,治理修复受影响的草原牧场;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指标要求,严把审批质量关,按照国家违规项目及过剩产能清理要求,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整改措施:

  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全力督促指导通辽市电解铝产业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通辽市党委、政府:

  (一)成立整改工作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和生态修复计划,落实相关整改措施,迅速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及环境损害评估,对霍林河地区电解铝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环境问题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特别是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二)责令内蒙古创源金属有限公司、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未取得产能置换指标的违规项目停产停建,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在办理产能置换手续前,不得复产复建。

  (三)严格控制氟化物排放,强化污染物源头治理。启动煤电铝烟气污染物趋零排放示范工程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从源头上大幅减少电解铝烟气及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四)责令企业所在地政府在整改期间实施驻厂监管,责令企业完善在线监测系统和工况、视频监控系统。责令电解铝企业加装二氧化硫和氟化氢在线监测设施,在电解铝净化系统中安装工况采集系统,在电解车间安装视频监控。实时调度、监控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五)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整改具体问题,强化责任落实,坚持不懈推进受影响草牧场的修复,按照国家清理过剩产能要求,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全力打好区域环境治理攻坚战。

  (六)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地区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CAEPI 46-2022)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