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刘国中
2018年1月2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第25次常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十一条。
2.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由各市在次年3月31日前上缴省财政专户。对逾期不上缴的,由省财政从有关市的财政预算中扣减。”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和第二款中的“省级调剂金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按1∶1的比例分担”。
二、对下列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2011年6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
2.《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3月2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3.《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4.《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1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5.《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2002年3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6.《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7.《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02年1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所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条款项顺序编排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