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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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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水利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8-15生效日期:2024-08-15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处室、厅属单位:

  为规范我省地下水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列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农灌井、农村人饮井、用于家庭生活等地下水取水工程违法行为,应当严格对照清单事项,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准确判断初次违法情形,结合具体违法行为进行综合研判。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统筹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执法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对疏干排水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进行规定。

  二、严格执法程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把握执法重点环节,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依法充分调查取证。对纳入清单范围且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进行法治教育并记录在案(见附件2、附件3)。对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4、附件5)。对不符合清单适用范围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加大地下水执法监管力度。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促使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发生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将推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与杜绝执法“宽松软”相结合,正确引导当事人守法守信,让水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组织开展省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学习培训,加强执法记录管理,建立首次违法案件台账,做好法治教育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资料整理归档,大力提升地下水监督执法质效。

  附件:1:陕西省地下水轻微违法清单.doc

  2.违法行为告知书

  3.法治教育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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