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黑政规〔2017〕14号)精神,优化我市防雷行政许可工作,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责任,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监管责任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该类工程的防雷监管职责。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做好防雷许可调整后的监督管理与服务
(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作。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作纳入施工图技术审查环节,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书中增设防雷装置设计审查专篇,确保防雷设计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二)关于出具防雷检测报告工作。防雷检测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法人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验收备案部门以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及日常监督情况作为备案依据。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防雷装置检测市场”有关要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社会力量参与防雷技术服务。
三、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职责
(一)加强财政保障。防雷减灾是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黑政规〔2017〕14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技术支撑、防雷减灾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防雷安全监管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要将本区域内相关防雷技术服务事项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气象部门承担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保留的审批项目需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两项技术服务的费用应当列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在保障易燃易爆场所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经费保障。
(二)强化部门协调。气象、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部门协调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协调解决防雷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切实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防雷许可细化,及时修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公示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