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施工、监理单位:
2018年2月17日零时许,我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桂园垃圾清运点发生一起9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火灾事故。该事故发生在春节期间,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工地消防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市领导批示精神及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清安﹝2018﹞5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没有安全、一切归零”的理念,坚守安全红线,把牢安全底线,进一步搞好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强化各项事故防控措施。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并结合“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学校及班前安全教育等活动,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加强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加强消防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保障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各地住建部门要针对本地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和问题,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全面、深入、彻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决堵塞漏洞。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检查:
(一)是否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开展施工现场人员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教育培训和演练;
(二)工程项目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消防责任是否明确;施工工地现场是否挂牌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三)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是否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有无日常检查书面材料;
(四)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实施监理并有检查记录;
(五)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六)工地从业人员是否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
(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经过严格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八)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在建建筑内是否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的临时醒目标志及临时照明;
(九)在建建筑物、构筑物楼层是否设置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的消防管道、消防栓、水带及水枪等;
(十)施工现场生活区临时用电是否严格按照临时用电规范设置,严禁在生活区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及乱丢烟头;
(十一)工地临时板房材质是否具有合格证、是否满足阻燃要求,投入使用前是否通过验收。工地临时板房材质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清拆或重建。
三、工作要求
(一)施工及监理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提高认识,明确相关管理人员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做到不留死角。工程项目自查应建立检查台账,台账详细写出具体的检查部位、检查内容、依据的标准规范、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整改的具体情况。该台帐作为日常安全管理记录应在项目部保存备查。
(二)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及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站应高度重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应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从严检查。将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列入日常监督管理,并在上、下半年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求检查要覆盖辖区所有在建项目。各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研究制定相关长效机制,切实防范消防安全事故。我局将于上半年、下半年组织消防专项抽查,并进行通报。
(三)为掌握各地、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及市建筑工程综合服务站于6月25日及12月25日前将本地、本项目消防安全整治情况总结报送我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邮箱:qyaqjdz@126.com,联系电话/传真:3868345,联系人:谢裕民/陈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