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委):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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