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保持省和市县税收收入分享政策统一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为省、市、县共享税种,省分享1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的85%,县分享区域内的80%。
二、市(地)对区的环境保护税分享办法,由市(地)自行确定。
三、本通知明确的环境保护税分享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