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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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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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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安监管〔2018〕16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3-28生效日期:2018-03-28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8日

河南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清单化排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以下简称清单化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隐患排查指导清单,编制本单位的隐患排查专用清单,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分析、上报、管控、整改、验收、销号、统计分析、效率和效益评估以及归档管理的全过程记录,闭环管理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坚持企业全面负责,自建、自查、自报、自改;属地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推广实施,依法督促、督导监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清单化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清单化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清单化管理工作由本单位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并建立健全清单化管理相关配套的制度体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清单化管理应有效利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备用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信息系统的电脑、互联网络等必要的信息化装备。注册账号,录入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明确本单位内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机构、责任人和信息员。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机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
  (三)参照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指导清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隐患排查专用清单。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各场所、各岗位、各设备设施的排查内容和要求,编制并形成“一企业一专用清单、一车间一检查表、一岗位一明白卡”,并在重点排查部位设置隐患排查清单明示牌,明确排查事项和排查部位、排查频次和周期、排查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隐患排查清单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五)按规定登录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上报。及时、如实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
  (六)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执法职责和督导督办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专用清单,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表照单”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级分类进行登记,建立健全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实施管控治理。

  第九条 每月10日之前,生产经营单位应登录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将本单位上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录入上报;
  发现重大隐患应24小时之内填报隐患状态、评估情况、整改方案和治理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治理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指导清单。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并落实任务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复查验收清单,实现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二)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的推广实施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实施监督管理和督促督办,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推广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信息系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和操作培训等工作,实现省、市、县(区)三级和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对接,互联互通。
  (四)健全线下配套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定期指导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五)将清单化管理纳入安全培训大纲并组织培训。
  (六)承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销号备案等工作。
  (七)建立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全省事故隐患区域性、行业性大数据特点,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项治理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专用清单的;未建立隐患自查自报制度的;未按规定频次开展隐患排查的;超过1个月未登录信息系统报送隐患信息的;连续3个月查报零隐患或隐瞒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被举报或被安监部门查出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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