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3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整合未纳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预算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和绿色照明等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市、区)环保、住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等;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拨付方案,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三)市、县(市、区)环保、住建、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本级的重点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分配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
(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六)墙体材料产业技改升级、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七)建筑节能;
(八)中央节能减排相关项目配套;
(九)其他节能减排有关事项。
第六条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采用项目法方式分配的资金,根据工作的需求与可能,适当安排固定额度投资补助。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支持各市、县(市、区)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如下:
(一)项目安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相关规划,投资后能发挥投资效益的企业;
(二)具备启动实施节能减排项目的条件,项目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的单位;
(三)其他符合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的企业或单位。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报及方案审核。
(一)申报。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重点以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向各市、县(市、区)环保、住建、财政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
(二)审核。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支持项目及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并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草案),所分配资金额度达到大额专项资金限额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专项资金原则上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分配方案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前下达市、县(市、区)财政。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按规定编入本级预算。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按照《预算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资金拨付及账务处理。专项资金的具体拨付,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业主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调整的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同意后执行。如预算调整需对绩效目标调整的,要按规定履行绩效目标调整报批手续。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
(一)绩效目标申报。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二)绩效目标下达。下达资金计划时原则上一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三)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并在年度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四)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收回相关资金及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收回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确保验收合格的项目达到预期效果。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以及将项目实施和验收财务决算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的不予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理。
(一)专项资金下达后,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结余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
1.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6个月,项目建设无任何实质性进展,造成资金闲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收回;
2.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24个月,专项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质保金除外),由自治区财政厅收回;
3.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实施需要调整的,在调整后超过12个月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收回;
4.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
5.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
(二)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未达到要求,结转结余数额较大(含列支结转)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市、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时,将适当减少专项资金支持总量和补助比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公开。专项资金除涉密信息外,其余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信息公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环保、住建、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负责抓好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减排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节能减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经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纳入支持范围的情形,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一律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将涉事单位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并将违法违规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8〕3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8〕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