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就全面加强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决策部署,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标本兼治、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深化改革创新,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针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几大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的缺陷),采取法律、行政技术、管理等措施,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为出发点,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切入点,以提高企业全员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为落脚点,抓住企业“内部因素”这个核心,发挥好政府部门的“外部”监督、激励、引导作用,形成多管齐下、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的工作局面,切实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为全市实现经济社会“提档升级、争创一流”总目标奠定良好的安全发展基础。
(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内政办发电〔2015〕7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全市各企业初步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框架,制定完成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完成各岗位、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构建利用网络手段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平台。
——2019年底,全市各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严格过程管控,实施有效考核,利用激励机制,真正形成全员抓安全的局面。
——2020年底,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完全落实,企业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全市安全生产状态得到根本好转,基本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一般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全面落实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月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记录要存档备查。主要技术负责人要履行好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按《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值守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考勤档案。
(五)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各层级、各岗位、各工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实际,明确从公司(厂矿)到车间部门一直到班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全部进行长期公示。
(六)全面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考核管理,把考核结果与每位员工收入挂钩,鼓励从业人员建言献策,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员重视安全和健康的安全氛围。
三、加强专业人员配备
(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100人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0.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根据需要主动配备相关专业门类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责和定位,其待遇不应低于本企业技术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危化类企业要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员15%的比例配备危化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按比例计算达不到1名的要按1名配备。车间、班组负责人要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担任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享受一定待遇。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九)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和“三同时”管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考核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企业新改扩建及技改项目必须履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手续。
(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按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要求建立本单位标准化体系,做到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通过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模式,以及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十一)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生产。根据企业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发微信公众平台,利用从业人员手机终端开展培训教育、隐患排查、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检查等全员参与性活动,结合考核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开发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平台,并与地方监管部门联网。鼓励按照安全文化创建标准(AQ/T9004)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确立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治理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鼓励引入国际、国内先进安全文化管理机制。
四、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一是要严格管控设备设施建设、安装及验收环节。二是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巡检、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专人负责管理;加强设备设施检维修环节管理,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方案、定人员、定措施、定质量、定进度,并做好记录。三是特种设备要经有资质的机构定期检测检验,危险性大的矿山井下设备要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安全使用证。四是按规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报废的设备设施要办理审批手续,按程序进行拆除报废。
(十三)加强作业安全管理。一是要改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企业所有岗位操作、工艺流程、设备运行必须制定规范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生产过程及工艺、材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辨识排查,使作业环境符合安全作业条件。二是要严格实施危险作业的审批监管,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严格实施审批许可管理,严格按《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执行,做到闭环管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作业遵守相关规定。三是要加强对同区域多单位作业活动管理,两个以上作业单位在同一区域内作业的,作业单位之间要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和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与协调。四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度,作业前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要对外用工程单位或新入场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现场作业条件、环境状况等进行确认,并经班组长、带班领导一同签字确认方可作业。建立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将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五是要加强作业行为管理,合理组织生产作业,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正确佩戴使用劳防用品。六是要加强班组建设,开展岗位达标活动,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班组应利用班前会或班组活动开展规程贯彻、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危险预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事故分析、劳动防护、自救应急等教育培训活动,做好上下班工作交底工作。
(十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按照职业健康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情况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或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及时更新信息。
(十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要在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标明安全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要在安全风险岗位设置安全告知牌,告知从业人员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要在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
五、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
(十六)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设立专门账户,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于安全生产项目。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要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他行业推广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七)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责任保险平台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及举报奖励等方面,增强政府部门支持服务、监督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对企业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服务。
六、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
(十八)全面实行风险管控。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管理制度,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班组每周开展危险预知训练(KYT)活动。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对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控,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控,选择技术、管理、防护等控制措施,并告知相关从业人员。
(十九)加强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进行全面辨识,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监测监控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
(二十)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一是要建立全员排查隐患和反“三违”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对相关方开展隐患排查,并纳入本单位管理;发挥好公众信息平台作用,发动全体员工查隐患、反“三违”,随时上报,消除隐患。二是要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要做到责任人、资金、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整改完成后要进行验收、销号。
七、加强教育管理和培训
(二十一)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认真落实、如实记录全员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完善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二是要保证“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其他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本行业市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先持证后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含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
(二十二)加强全体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全部纳入“三级教育培训”之中,对新上岗人员强制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上岗作业。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对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针对性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微信公众平台,鼓励全体职工在手机终端学习、测评,并兑现奖惩,提升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必须满足岗位要求,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吸取事故教训,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其他从业人员要全部纳入本企业培训教育之中。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作业的外来人员、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实习生以及参观检查学习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交底签字,保存相关记录。从业人员要保证每年接受再教育再培训,培训内容学时要符合要求。
八、开展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二十三)做好事故应急准备。一是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矿山企业必须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二是制定符合标准、切合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要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公司(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开展事故应急演练,一线从业人员要全员参与应急演练;要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三是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四是高危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网。
(二十四)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危及人身安全时要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撤离危险区域,情况危急时应采取转移疏散措施。立即逐级报告并请求救援。
(二十五)做好事故善后和应急评估。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故救援进行评估。按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将致人员受伤、中毒和造成设备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相关方的类似等级的事故纳入调查范畴,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九、强化监管和督导
(二十六)严格规范执法。一是加大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抽查和执法检查,要科学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即可自上而下检查,逐项对照,重点印证;也可自下而上,逆向抽查,通过对现场“人、机、物、环、管”各个安全生产要素进行抽查,倒逼和督促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二是监督检查要做到执法闭环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有现实危险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并从危险区域撤离人员;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建立约谈和惩戒制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的企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领域有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的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公布或者通报有关不落实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十、工作要求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和内生机制,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关键和有力抓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加强执法督导。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投入精力,抓好落实。
(二十九)加强分类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行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细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指导督促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化手册》,做到“企业有标准、部门有细则”,形成可操作、能落实的制度措施。
(三十)发挥示范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每个行业领域内确定5个企业作为试点企业,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业要带头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指导创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市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业务指导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群团组织要以本实施意见为契机,大力推动企业加快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部署和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多种宣传活动,共同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浓厚氛围。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和宣传作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名词解释: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保障员工安全生产条件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高危行业:包括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
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包括用电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吊装(起重)作业、动土作业、管线拆除(盲板抽堵)作业、封道作业、检维修作业等。
相关方:包括承包商、承租商、供应商等。
新上岗人员:包括农民工、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和相对固定的相关方作业人员及转岗、换岗人员等。
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
“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