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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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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8〕50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8-03-21生效日期:2018-03-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1日

合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事故等级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现场指挥部

  2.3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3.2现场处置

  3.3信息发布

  3.4扩大应急

  3.5应急终止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4.2调查评估

  5.保障措施

  5.1预案保障

  5.2队伍保障

  5.3物资保障

  5.4其他保障

  6.责任追究

  7.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轨道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渔业、电力等行业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并经市政府发布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该行业专项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属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要与属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技促安,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警,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装备保障、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

  2.组织体系

  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政府视情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或相应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相应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属地政府和市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2.1.1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批准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指令其他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故救援的重大决策。

  2.1.2市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应急办:接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快速核实,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应急办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向相关单位传达领导指示、批示;督促相关单位负责人、队伍、装备和物资及时到达现场;协助相关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本市社会力量、专家和外援力量协助事故处置。

  (2)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发布、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3)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电力生产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通信信号保障工作。

  (4)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畜牧业和水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市政设施、城市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事业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设备等。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物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警戒保护、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转移安置及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资金保障工作。

  (9)市人社局:负责工伤认定及赔偿等事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工程建设、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铁路、民航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1)市国资委:参与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2)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污染物回收和处置等工作。

  (14)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15)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6)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户外广告等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预警等工作。

  (18)市林园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园林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9)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行业等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协调其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0)市轨道办:负责组织、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合肥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电力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22)事故发生地属地政府:在市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等相关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其它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2现场指挥部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相应副市长、副秘书长或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应急、安监、公安、事故发生地属地政府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最先到达的副指挥长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长在应急结束前离开现场的,指定代理人行使指挥长职责,保持现场处置工作的连续性。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主要包括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综合信息组、专家组等。

  2.2.1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抢险救援组: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消防、交警)、卫计等部门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2)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导、秩序维护,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

  (3)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民政、公安、供电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和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4)综合信息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属地政府及宣传部门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等工作。

  (5)专家组:由安监部门负责召集,组成现场专家组,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

  2.3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消防支队)、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市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相关属地政府应急预案,市相关部门予以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分析研判,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若国家、省成立或驻派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市指挥部在其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3.2现场处置

  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接报较大事故信息后,立即报告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并互通事故信息;其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并调度消防、卫计、环保、交通等市相关单位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漫延。

  当事故可能引发次生灾害,需大范围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禁止或限制人员、车辆通行某个区域的,按《合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或需要解救被困人员的,立即报市指挥部指挥长或相应副指挥长,调动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人员赶赴现场,明确任务分工,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救治受伤人员,营救受困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威胁人员;

  (2)实施交通管制,扩大警戒范围,控制和消除现场危险因素;

  (3)加强监测、评估,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态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影响,为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3信息发布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织通稿,经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按相关规定统一对外发布。

  必要时,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应急、公安(消防、交警)、安监、环保、卫计、交通、民政、属地政府等单位参加,主要围绕应急响应、现场救援、人员救治以及人员疏散、安置等情况,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

  3.4扩大应急

  市指挥部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5应急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救援工作即告结束,并由负责决定启动预案的市指挥部负责人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属地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工作;较大事故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其提出请求报市政府决定。

  善后处置应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依法依规对事故伤亡人员作出赔偿,保证社会稳定。

  医疗机构对事故受伤人员应先行救治,救治费用首先由事故单位支付;事故单位无力支付或无事故单位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征用的物资、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的补偿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发生的费用,由市相关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后及时予以支付。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4.2调查评估

  较大事故善后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或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意见、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市指挥部。

  5.保障措施

  5.1预案保障

  属地政府和公安、安监、卫计、环保、交通、民政等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编制属地政府和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预案体系。

  5.2队伍保障

  公安部门加强消防、交警队伍人员和装备建设,配齐个人防护装备,强化队伍训练,切实发挥救援骨干作用。安监部门加强对市危化品和矿山救援队伍的监督管理,督促队伍加强训练备战,确保在危化品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发挥关键作用。环保、质监、交通、建设、卫计等部门加强各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有关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关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研究事故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5.3物资保障

  公安、安监、环保、交通、建设、卫计、民政等部门要在加强自身事故处置专业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同时,加强与社会单位合作,确保社会上的相关装备和物资能及时调用。属地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管理制度,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确保应急救援时能用、管用。

  5.4其他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或属地政府协调解决。建立全市事故应急救援通讯录,加强值班值守,值守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6.责任追究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未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和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修订、审批、发布、演练和宣传培训。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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