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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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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轻工业部[90]轻纸字第1号文

颁布部门:轻工业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1990-04-20生效日期:1990-05-01

造纸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990年4月20日 轻工业部[90]轻纸字第1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造纸工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造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的厂长(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都应明确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责,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 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工作中确保生产安全,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造纸工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管理部门都要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企业按其规模大小设立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受厂长领导。

  第八条 企业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5‰。

  第九条 各级安全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对安全专业人员要定期进行技术、业务考核和晋升。

第四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及各项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经验交流和评选先进活动;

  (三)督促检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

  (四)参加企业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企业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督促企业执行上级规定的工伤月报制度并及时综合上报、考核企业千人负伤频率;

  (六)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气设施等定期组织检查、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职责

  (一)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及制度,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和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汇总、提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并督促实施;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对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主管厂长处理;

  (五)协助厂长组织全厂的安全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对不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并组织评比;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项目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七)加强事故管理。负责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向有关单位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意见,并督促实施;

  (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

  (九)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发放和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食品;

  (十)指导各级安全员工作,做好业务与技术培训工作;

  (十一)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

  (十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章 宣传与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企业应经常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第十四条 企业的安全宣传和教育要作到:

  (一)结合实际情况,举办各种形式的安全技术培训班和学习班,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二)厂区危险部位,要害部位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牌和安全标志;

  (三)每月至少应有一次全厂性安全活动,活动要有布置、有内容、有记录、有考核、有反馈;

  (四)新职工进厂必须进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五)职工变动工种应进行安全教育;

  (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试制新产品时应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七)对违章、违纪、伤愈复工、长期离岗复工的职工及参加临时性、突击性任务的职工都要进行安全教育,方能上岗;

  (八)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九)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方法,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技术知识,交流安全生产经验,企业都要建立安全教育室,逐步实现电化教育。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地区性的安全大检查每一至二年至少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安全大检查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除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根据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各种形式、各种类型的安全大检查。

  第十七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原料场(库)及其它易出事故地方,应列为检查重点。

  第十八条 全厂性的安全检查要由厂领导组织并参加,注重实效,切忌表面化,防止走过场,按《安全检查表》规定内容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切实予以整改和解决。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十九条 造纸企业是重点防火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的各类原料场(库)必须做到:

  (一)原料垛场(库)要严格执行各种原料堆放标准,加强管理,防止自燃;绝不允许超贮或堆放其它物资;

  (二)原料场的运输要符合要求,火车、汽车、拖拉机必须有防火装置方能进入原料堆场,防止掉下炉灰或喷出火星引起火灾;

  (三)原料场(库)必须要有完善可靠的消防设施,消防道路要畅通,消防水源要充足;

  (四)所有原料垛场(库)都必须按规定安装可靠的避雷、通讯、照明设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设施要定期检查和检验,保证其完善可靠。

  第二十二条 消防组织及消防人员要加强灭火训练,熟练掌握各种灭火设备、器材和操作技术,熟悉厂内消防水源、道路、器材状况。

  第二十三条 重点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懂得防火知识,懂得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基本化学、物理性能,懂得正确的救火方法,会使用一般灭火器材,会报警。

  第二十四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动火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吸烟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等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这些物品的包装、运输、贮存、保管、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易燃、可燃物的仓库,危险品仓库煤气站,乙炔站,液化石油汽站等危险场所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

  第二十八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管理都必须符合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凡产生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其含量和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八章 劳动卫生

  第三十条 企业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做好职业病、职业中毒的防治工作,有计划地逐步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卫生,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尘毒危害。特别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硫化氢中毒。

  第三十二条 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同位素和放射性元素,必须做好使用、保管、储存、销毁中的安全管理以及激光的安全防护。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有关的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工业卫生监测,建立监测档案,不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有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四条 对有毒有害的作业,应根据毒物的性质和劳动条件,给操作者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并教育使用者合理正确使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界对从事尘毒作业职工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中毒人员应调离本岗位。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工伤事故管理均必须按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设备事故管理,必须按国家计划委员会的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必须按规定上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轻工业部造纸工业司。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在厂长主持下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人身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保卫(或消防)部门负责管理;机电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轻工业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199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轻工业部1980年以轻纸字第15号文发布的《造纸工业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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