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安全监管局、广州空港委安全监管局: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7〕19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各类文书格式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格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规定格式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回执”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二、严格执行试生产备案
(一)自2018年1月20日后完成工程建设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试生产(使用)备案。
(二)试生产前应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使用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7〕75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6〕121号)要求,编制“建设项目风险点危险源管控情况报告”,并列入试生产备案文件资料,报告主要包括:一是项目建成后企业安全风险等级重新核定情况;二是建设项目主要风险点对应的制度、标准、技术、管理风险管控措施,风险点管控措施公告情况;三是关键岗位“安全操作明白卡和应急处置卡”建立情况。
三、严格竣工验收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在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工作方案”函告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在区(广州空港委)安全监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活动情况报告”(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函告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在区(广州空港委)安全监管部门。建设项目涉及许可变更的,同时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四、严格简化程序项目管理
(一)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1、2、3、5项简化程序规定的新建、扩建需要进行试生产,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其它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安全检查报告》和《试生产方案》。
(二)对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在原生产厂房内增加分散机、研磨机等单一设备(非连续装置)或调整其布局,加油站在原址更换加油机,不列入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建设完成由中介机构对建设结果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穗安监〔2008〕102号)和《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安监〔2015〕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