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环保分局:
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等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根据《关于做好部门公布权责清单和调整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东权清办〔2016〕1号)的要求,由于调整后的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暂未列入新的权责清单中,为确保各镇街、园区环保分局能正常办理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办理过程能按规定使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专用章”,经请示市编办,拟在以后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中予以补充完善委托权限。为继续做好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镇两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的职责分工按原规定执行,即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施,原则上由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则由市环保局进行验收,由各镇街、园区环保分局审批的项目则由属地环保分局进行验收。如有由市环保局审批但须委托下放给属地环保分局进行验收的情形和项目,以具体通知为准。
二、根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将市属放权部门业务专用章更换为执法专用章的通知》(东简政办函〔2016〕2号)的精神,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各类文书统一使用“执法专用章”。
三、上述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部门有新的相关要求,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