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消防、边防支队: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我市相关企事业单位变化情况,按照属地管辖与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市局对厦公综〔2017〕40号文件所确定的1907家市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相应调整:增补278家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取消134家已不符合界定标准的原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检查情况更改92家消防重点单位名称;增补60家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取消27家已不符合界定标准的原火灾高危单位,根据检查情况更改11家火灾高危单位名称。
根据上述调整,市局重新确定全市2051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328家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督责任分解明确如下:“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等158家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厦门唱歌娱乐有限公司”等90家火灾高危单位,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厦门名仕健康休闲有限公司”等1893家市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厦门社会福利中心”等238家火灾高危单位,由属地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对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抽查。
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所辖单位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有关社会单位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应当责令单位限期申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厦门市一级和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2.厦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名单
3.厦门市火灾高危单位名单
4.厦门市火灾高危单位调整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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