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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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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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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环执法函〔2018〕35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8-04-28生效日期:2018-04-28

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和《陕西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意见》(陕环办发〔2016〕86号),按照《陕西省环保厅2018年环境保护改革工作要点》,为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3月2日省厅印发了《陕西省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陕环办发〔2018〕6号),并在省厅网站污染源监管栏目向社会予以公开。截止4月18日,各市区均已按要求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二、及时准确公开环境信息

  国家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各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如实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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