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和《陕西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意见》(陕环办发〔2016〕86号),按照《陕西省环保厅2018年环境保护改革工作要点》,为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3月2日省厅印发了《陕西省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陕环办发〔2018〕6号),并在省厅网站污染源监管栏目向社会予以公开。截止4月18日,各市区均已按要求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二、及时准确公开环境信息
国家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各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如实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