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深圳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我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生产经营场所装修工程等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和地方环境噪声技术规范。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12:00-14:00)或者夜间(23:00-07:00)从事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涉及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中午(12:00-14:00)或夜间(23:00-07:00)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行为,施工单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高考、中考等各类考试特殊时期,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考场周边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落实以下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作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预测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预测施工噪声可能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保障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所需费用。
(二)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噪声控制目标,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环境噪声投诉来访接待场所,接待来访和投诉。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落实以下责任:
(一)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夜间等敏感时段施工作业。
(二)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需要使用的排放噪声的机械设备及噪声排放强度,拟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和治理工程方案等。
(三)经批准时段(中午或夜间)的施工作业,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
(四)施工单位应明确环保责任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六、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在核准工程项目非法定时段施工作业许可申请时,应重点核实施工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施工意见书和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严格控制超时施工作业行为。
七、各区(新区)环保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夜间施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未经批准从事夜间施工或超过批准期限施工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并定期将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处罚信息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银监部门。
八、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加强对噪声污染控制相关规定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加大对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将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处罚情况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和企业征信管理体系,记录存档,并向社会公布。
九、引导公众合法维权。因施工噪声污染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