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为5年。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结合我市近两年工作实际,我局重新制定了《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2日
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范围]珠海市辖区内工业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省环境保护厅评价范围内的参评企业,不纳入本市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组织实施]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环保部门按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评价原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评价等级]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六条 [诚信企业]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的,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
(一)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根据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污染物排放量下降的;
(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且清洁生产证书全年处于有效期内的;
(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且认证证书全年处于有效期内的;
(四)根据环境保护部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即《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 617-2011),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
(五)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
(六)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
(七)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
(八)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
(九)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第七条 [不良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珠海市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拖延时间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十五)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十六)一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七)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警示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珠海市环保警示企业(黄牌):
(一)因本办法第七条列举情形以外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一次的;
(二)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未完成省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减排任务或其他考核任务的;
(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的;
(五)存在其他不配合环保工作情况的。
第九条 [良好企业]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的,评定为珠海市环保良好企业(蓝牌)。
第十条 [评价周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第十一条 [信用初评]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拟定初评结果并征求区级环保部门意见。区级环保部门应将初评结果反馈参评企业。
在同一评价周期内,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完成有效整改并作出信用承诺的,可在收到初评结果15天内向属地区级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信用即时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级环保部门应对辖区企业的反馈意见予以核实,并提出明确的修复意见。市级环保部门应当复核参评企业的反馈意见,并综合区级环保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即时修复的决定。
信用初评或复核阶段可以即时修复环境信用一次。初评或复核阶段已即时修复信用的,评价结果公布后,不再接受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市级环保部门根据信用初评的情况,拟定复核结果并经局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集中在绿色明珠网(http://www.zhepb.gov.cn/)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参评企业对拟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公示期满前,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结果公布]市级环保部门应当对公示期间的意见进行复核,并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绿色明珠网正式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信用降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参评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信用降级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六个月内,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或未经即时修复的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完成有效整改的,可向区级环保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经审查核实,企业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取得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市级环保部门在绿色明珠网公示7天,若无异议,则通过信用修复,并向社会公布。
信用修复最多只能将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上调一级。
第十六条 [守信激励]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予以积极支持;
(二)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三)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
(四)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以及其他机构,并建议在评模评先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七条 [守信激励]引导环保良好企业(蓝牌)持续改进环境行为,逐步改进内部环境管理,积极开展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活动,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第十八条 [失信惩戒]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提高“双随机”抽中概率,将“双随机”系统默认权重提高50%;
(三)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四)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五)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录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十九条 [失信惩戒]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应当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提高“双随机”抽中概率,将“双随机”系统默认权重提高100%;
(三)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四)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五)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录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通过平台共享到广东(珠海)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及相关投融资平台。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条 [信用黑榜]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的,纳入环保信用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信用红榜]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的,纳入环保信用红名单。
第二十二条 [奖惩期限]奖惩期限为一年,自评价结果正式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7天”“15天”以自然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珠海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