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江苏省高温津贴)

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江苏省高温津贴)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8〕113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总工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8-05-07生效日期:2018-06-0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高温津贴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二、支付标准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四、监督检查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及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和防暑降温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六、附则

  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事业单位应对符合规定条件拟享受高温津贴的正式工作人员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列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总工会
  2018年5月7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蓄热式焚烧炉(RTO炉)系统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技术导则(2025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通告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指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