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连云港、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海洋〔2024〕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推动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海污染物排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做好我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规范化建设
确定责任主体。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是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负责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工作。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应通过协商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共用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和信息公开,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自行监测、整治等。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明确。
实行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等。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
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其他入海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原则上从严确定管理分类。
强化设置论证。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开展科学论证。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的排 污口,原则上合并设置。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 养殖散排口,鼓励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 理的排污口,应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 的影响等,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排污 口,应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等。对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 海排污口的,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 范要求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审批前提下,可不单独开展入海排污 口设置论证,备案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
实施规范化建设。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入海 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设置、档 案建设等开展规范化建设,并加强入海排污口、排污通道及其规 范化建设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 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 口,应在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处进行流量等监控;实施简化管 理的,鼓励进行流量等监控。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 的,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必要的水质水量监测 设施。
二、推进入海排污口备案,完善备案机制
实行备案登记。责任主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应采用 在线或纸质备案方式将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报所在地设区 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实施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提交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已审查批准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实施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 提交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 的,应厘清各自责任,并在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中载明。入海 排污口自备案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排污口备案自动失效。
严格备案时限。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 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 命名和编码,并将备案回执反馈责任主体。对备案材料不全的, 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对采用纸 质备案方式的,在完成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录入全 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和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系 统。在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 报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 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及时变更、注销。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放方式等备案信 息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应在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 生态环境局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对于永久停用的入海排污 口,应及时拆除或封堵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在线或纸质填报 注销登记表,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予以注销。
推进在用排污口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已完成设置审批或备案的,不再重复备案,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命名和编码,完善备案管理台账;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不予备案;其他情形的入海排污口,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备案。备案登记表、备案回执、注销登记表格式执行《管理办法》规定。
三、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推动监管全流程闭环
开展整治销号。对江苏省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中纳 入整治范围的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整治措施,对已完成整 改任务的入海排污口开展自查自验,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 请整治销号,提交整治销号意见表(附件1)并附销号台账资料 (附件2)。对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销号的,经设区市生 态环境局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完成销号后5个工作日 内,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将台账资料上传至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系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入海排污口的整治销号工作。
严格销号要求。各地依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和排污口整 治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按程序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工作。 未达到整治要求的,应当不予销号,明确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 改意见,督促责任主体继续整治,直到完成销号。
四、强化入海排污口监测,加强执法检查
规范自行监测。责任主体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已在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的,可不在入海排污口重复开展。对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规模化海水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海水养殖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照排污口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加强监督监测。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制定监测计划,设区市生 态环境局按照监测计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行政区 域内入海排污口监测,抽测比例应不低于入海排污口总数的 10%,其中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抽测比例不低于30%。近 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加大监测比例和频次。
加强日常监管。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入海排污口日常 监管,对辖区内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及注销、排放方式、自行 监测等开展执法监督,对发现问题的入海排污口,指导督促责任 主体及时整改,依法依规处理。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各地入海排 污口监管工作的指导帮扶。
五、加强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做好信息公开
加强动态管理。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依托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 治系统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按要求实时通过全国入海 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和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统报送 和更新,相关数据作为统计核实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 依据。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按照首次填报、日常更新、注销 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应包括入海排污口基本情况、责任主体、设 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监控结果、执法检查、排污许可等信 息,《管理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还应包括排查整治等信息。
强化信息公开。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 媒体等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公开 并定期更新排污口备案等相关信息,同时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 制,鼓励公众举报入海排污口违法行为。督促责任主体通过标识 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海排污口位置、 排放方式以及自行监测等相关信息。
附件:1.江苏省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意见表
2.江苏省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台账资料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