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安全生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和“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为重点,切实树牢人命关天、责任如山的担当意识,切实强化事故可防、事在人为的进取精神,切实健全常态长效、实用管用的工作机制,切实锤炼有责必尽、执法必严的务实作风,切实提升科技保安、科技强安的能力水平,切实巩固齐抓共管、合力铸安的良好局面,强力推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实现“一遏制、一防范、两下降”的目标(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死亡人数继续下降),牢牢守住平安为基、安全发展的底线和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奋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市级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在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分片包干负责制。(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健全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安委办,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3.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和“红黑名单”制度,督促企业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倒逼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落实。(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4.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量化考核中的权重,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
二、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5.推进安全生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和“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实现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全覆盖。抓紧编制各行业领域《风险点查找指导手册》,摸清各类风险点底数并建档造册,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实施高危项目重大风险“一票否决”。(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6.加强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大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各地区、各部门具体方案,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持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非法经营成品油、电器火灾、高层火灾等专项整治,继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油气管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加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安全监管,为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推动安全监管力量向农村延伸,明确农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平安渔业”“平安农机”活动,加强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煤改电(气)工程等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8.加强城市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城市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9.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地下河道、管线管廊、轨道交通、城市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安全检测维护,加大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力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发展委、省公安厅)
10.开展安全保障监测体系建设行动,推动道路交通、城市管网、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及时监测预警风险隐患,提前采取管控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牵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1.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行动,建成地质灾害三维信息平台系统、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处置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综合治理。(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三、提升安全生产法治水平
12.突出抓好《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贯彻实施,加快配套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3.提升监管执法水平,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按计划开展监管执法,完善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4.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加大安全生产案件侦办和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程序,强化事故调查技术原因分析,完善事故调查组长负责、挂牌督办、责任追究、整改督办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协同配合单位:省监委、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总工会)
15.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面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发动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监管执法检查剑指问题、精准治理。(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
16.坚持科技治安强安,持续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开展“千人矿井”科技减人专项行动,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关键工艺、装备和技术的创新研发支持。(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监局,协同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17.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一张网”建设,扎实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健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经费投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健全企业持续加大安全投入激励约束机制。(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煤监局,协同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18.发挥社会力量作用,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落实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机制,定期公告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和诚实守信“红名单”企业。(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9.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健全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提升企业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水平。(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国防科工办)
20.深入开展社会化宣传教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活动,着力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活动。(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1.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继续实施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共建项目,推进骨干救援队伍建设;开展应急预案优化,提高预案可操作性;加强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比武竞赛,提升救援水平。(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2.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深化尘毒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推动企业加强职业健康基础工作,着力完成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结果上报。做好职业病防治民生工程实施工作。完善职业病患者救治相关规定。(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五、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
23.强化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项任务落实,加快试点推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4.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着重加强矿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和空白。(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协同配合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省财政厅)
25.推进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适应产业进园入区发展需要,推动健全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机构,强化监管力量,防止产业集聚区变为事故多发地。推动各地完善安全监管执法体制,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充实市、县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监管力量建设。(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6.改革安全市场准入,积极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整顿关闭、淘汰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