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改善全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有关规定,省环保厅修定了《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7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举报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工作,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
2.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查处;
3. 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4. 举报事项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查证属实;
5.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 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 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奖励:
1. 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
2. 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
3. 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
4. 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 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 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二) 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1.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
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3.企业批建不符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
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7.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50000元奖励 :
1. 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 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 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
4. 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
5.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 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
7. 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 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七条 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机构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可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条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2014〕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