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环保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闽政办[2017]1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对《福建省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2016]3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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