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监局:
目前,我省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中暑事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职业健康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机构改革时期的监管职责。要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防范职业中暑事件发生。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各种宣传手段,普及防暑降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落实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
(一)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落实好防暑降温防范措施。
1.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2.加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5.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6.依照省人社厅、安监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加大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安全监管阶段性重点工作,结合“职业健康执法年”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突出涉及高温作业的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人群,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执法、一体化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将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部署、执法检查以及行政处罚等内容)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省局职业健康处。